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 发生人身损害后,受害人都会要求

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
  
  发生人身损害后,受害人都会要求侵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此时就应该先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实践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原因不同,因此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时候情况就不同。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如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而根据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现在还不能按照这个法律作出判决)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方说监护人、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3、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6、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7、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
  
  8、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
  
  9、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10、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针对不同情况下的人身损害,法律中规定的赔偿义务人是不同的,各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同时可以参考一下我们在上文中整理的内容。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怎么认定医疗赔偿义务人
      怎么认定医疗赔偿义务人一、怎么认定医疗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交通事故构成工伤要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而一般要将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话,必须要......


·福州网络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福州网络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信息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页难以保存得当,一旦泄露出去就会引起不法分子的注意,试图对我们欺诈行为。如今新的信息网络安......


·区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区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


·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
      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否、孩子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全部达成一致,可以双方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


·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做了哪些修改?
      国家对原有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新的修改,5月份起开始实施商标法那么,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做出了哪些修改?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有了新规定?下面跟着我们......


·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时间多久一次?
      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时间多久一次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男女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对孩子的探望权方式、时间,如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


·不动产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动产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房产纠纷诉讼一般时效为两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几个月?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几个月?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是不能超过六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写离婚答辩状家庭共同财产并不确定怎么办?
      写离婚答辩状家庭共同财产并不确定怎么办?需要写离婚答辩状时若不确定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是什么?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是什么?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是什么?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