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风险有哪些?
一、非法集资的风险
1、是非法集资参与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多年辛勤工作的积蓄,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企业破产,影响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
3、是非法集资影响社会的诚信与和谐稳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还容易滋生一些其他的犯罪活动(比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等),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活动的猖獗不仅使得普通老百姓辛苦积攒的积蓄“打水漂”,损害了公民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经济秩序,这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也成为我国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
二、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四个方面的新特点。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更加隐蔽。过去非法集资多采取承诺高息回报的方式直接吸取存款,现在多数打着金融创新、产业创新的旗号设计出更为复杂的产品,同时与时政和经济热点相结合,假借绿色消费、资本运作、P2P网络借贷、西部大开发和海外上市等名义聚拢资金。非法集资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除传统的金融领域外,房地产、农业、教育、工业,甚至就连养老、慈善等领域都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重点,许多公司实现了集团化,有的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分支机构,导致涉案率频发高发。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从一些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看出,利用传销手段进行洗脑式营销是其常用的方法。为获得投资者的信任,一些公司还大量伪造合同、获奖证书、政府文件等,有的直接进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者不遗余力打造自身形象。有的公司为给自己 “造势”不惜花费数亿元,通过明星代言、公益捐赠等形式把自己包装成实力雄厚、社会形象良好的企业。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面临的新困境。更难以辨别。全社会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已形成共识,但由于这些活动越来越复杂和隐蔽,加之普通百姓的相关金融法律知识淡薄,很难辨别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给打击工作造成非常大的困境。预警防范难度大。由于非法集资活动呈现跨地域、跨行业的特点,又与互联网、移动交互平台等结合紧密,在现有监管体系下很难做到有效预警。主动介入困难多。非法集资活动在前期往往较为隐蔽,手段不断升级,欺骗诱导花样百出,大部分公司都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开展业务,等到问题暴露时往往已经造成了巨大损失而无法弥补,执法机关想提前介入但又缺乏足够证据。民间投资理财领域泛滥。近年来,随着投资咨询、第三方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间机构的蓬勃兴起,各种非金融机构不断扩大经营范围,违规经营现象较为普遍,风险隐患也越来越严重,给监管部门带来更多的压力和困难。
针对这些新情况、新特点,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活动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更大功夫。
统一非法集资的认定和执法标准。集中各领域专业力量,针对各类典型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系统研究,出台规范化的认定、辨别标准,厘清哪些属于非法集资、哪些属于正常的金融业务或民间借贷,作为执法的依据。执法部门以此为参照,根据现行法律再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增强打击的时效性和打击力度。
建立全国联网的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从网络、媒体,以及各种广告中采集相关信息,由公检法进行专业化分类,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的监测平台,经过数据集成和人工辨别、分析,形成预警功能。针对非法集资活动所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的特点,该平台应实现全国联网,从宏观上可以及时预警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非法集资情况,提前做出预示;从微观上可以把短期内提供过高收益、频繁变动公司股东、在特定时间段提高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公司标识出来予以重点关注。
加强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管和查处。非法集资蒙骗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广告,工商、广电、互联网等广告业务监督部门要把投资担保、代为理财、金融咨询、贷款服务等广告作为特别监管对象加强监管,严把广告审查关口,堵住非法集资类广告的发布渠道。报纸、杂志、电视台以及网站等应严把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审验其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布,并及时向监测预警平台报告,由于审验不严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发生的,要承担其法律责任。
实施普惠金融政策,让金融发展的成果惠及更多百姓。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同时,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支持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一方面解决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抵押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针对大量社会资金缺少投资渠道的问题,应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服务,放宽理财产品的门槛限制;完善民间融资制度,拓宽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继续大力推进“万众创新、大众创业”工程,使民间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快速流动。
加大对非法集资的刑事打击力度。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4种罪刑,可以考虑将违法发放高利贷也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以国家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4倍的即构成犯罪,可使公检法部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更加主动,对非法集资犯罪形成更严厉的震慑。
强化金融功能监管意识,防范金融衍生品的次生风险。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快速延伸,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交叉运行,尤其是银行的衍生产品与非金融机构推出的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为了获取更高的自身中间业务收入和给客户的高回报承诺,将以投资理财等形式向民众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筹资、集资,再通过与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甚至是私募等非金融机构捆绑理财的方式,最终将大量资金流向了房市和股市。这样一旦房企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和股市出现波动,那么,这些通过所谓的投资理财集资款就会出现严重的风险。因此,为了减少此类风险,必须尽快改变和整合目前金融领域的机构监管模式,并由单纯的机构监管,逐步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模式延伸,从根本上杜绝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以创新衍生产品的理财名义来吸纳社会资金所引发的次生金融风险。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的危害是十分大的。首先直接影响就是会对被害者个人及其家庭造成金钱上的巨大损失,然后社会的资金链也会受到非法集资的影响,导致这些资金流向非市场、非法的地方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并且由非法集资引起的社会群体不稳定事件也会增加,所以增强防范意识尤为重要,可以参考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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