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伤认定期过了怎么办?

劳动纠纷在当今时代屡见不鲜,特别是因工伤理赔问题所致的劳动纠纷。为了能更公平公正的处理这类纠纷矛盾,劳动仲裁机构在案件受理后就会要求对劳动者受损程度进行鉴定。但是工伤认定是有时限要求的,倘若工伤认定期过了怎么办呢?具体的解决办法我们将在下文为您呈现,请继续往下了解。
  
  一、过了工伤认定期该怎么办
  工伤后索赔有两种途径:工伤认定请求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一旦认定工伤,即可根据国家法律获得较高的赔偿。所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1年内,要求工伤认定是索要赔偿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工伤事故发生1年后,若工伤认定已过时效,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不管怎么说,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受害者应尽快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提起诉讼、提出要求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主动申请工伤鉴定,否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最终超过时效不能做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费、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只能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工伤认定期过了当事人不妨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又或者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如保险理赔。为了避免给自己的维权之路带来麻烦,受害者除了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工伤认定外,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伤该怎么索赔?
      工伤事故后职工维权程序极其复杂,周期特别长。首先,工伤事故要及时收集劳动关系证据,确保工伤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后续维权证据和依据律师在准备......


·夫妻之间婚内债务离婚要怎么承担
      夫妻之间婚内债务离婚要怎么承担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那么婚内债务的承担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为个人婚前......


·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几个等级?
      一、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几个等级?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十个等级。事故伤残司法鉴定的程序有: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缴纳鉴定......


·工伤认定劳务协议的规定有哪些?
      在建筑工地上,很多工人都是劳务派遣工,他们有时候在干活的时候会受伤。这种情况基本属于工伤,要想得到明确的工伤等级,工人得通过工伤认定这个程序......


·没抽血可以认定醉驾吗?
      没抽血可以认定醉驾吗?会不会判刑?没抽血不能认定醉驾,认定酒驾醉驾的唯一证据是吹气检测或抽血化验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注册资金不变股东变更怎么办?
      注册资金不变股东变更怎么办?注册资金不变,股东增加,势必造成原股东的股份减少,因此需要去注册地工商局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提交基本材料为......


·报过案借条诉讼期怎么计算?
      报过案借条诉讼期怎么计算?1、报过案借条诉讼期依旧才从对方明确表示不还钱时开始计算,因为报警不能中断诉讼时效,也不能中止诉讼时效。2、根据《民法......


·脱逃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分别是谁
      虽然脱逃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在犯罪主体上面,这两个罪规定的都要求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那么您知道脱逃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


·婚姻法对买房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对买房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规定的?一、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


·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对回避如何规定?
      刑事诉讼主要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法律规定与案件相关人员需要进行回避,不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那么,......


·不作为犯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不作为犯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