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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成功,依法登记之后,即拥有公司法人的身份,由于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与他方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法人是没有生命的主体,故而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有哪些呢?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一部分 常见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需要自然人担任,自然人有自己的私利,就会有为个人利益行事的可能。如前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因此很难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严重失职或与合同相对人串通签订、履行合同,损害本公司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二部分 常见行政及刑事责任
  
  这里所说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刑罚的刑事责任。
  
  行政及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特定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的;
  
  (二)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公司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公司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其他常见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
  
  根据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一般是交替着出现的,故而量刑较重,一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交易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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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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