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固始县政府征地补偿的安置方案是什么

固始县政府征地补偿的安置方案是什么
  
  国家政府要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大量征地,必然有损土地所有者的个人权益,于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给予经济方面的补偿,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安置。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因地制宜,那么河南省固始县政府征地补偿的安置方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简单说说。
  
  一、固始县政府征地补偿的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征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如果是土地,根据前三年年产值确定。如果是房屋,经评估确定。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有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的规定。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以征地公告中的价格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纠纷如何裁决?
  
  “裁决”程序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
  
  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三、征地补偿的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由上述可知,国家只是规定了征地补偿的标准,而具体的补偿费用和安置方案按征地当地市、县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实施,并由当地国土资源局对此进行公告,一旦产生纠纷,可采用协商调解和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违法的公司法人好判刑吗
      违法的公司法人好判刑吗?公司法人好判刑吗?公司法人指的是公司的法人代表,通常是董事长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是否判刑要看具体情况。若是法......


·专利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


·劳动合同法扣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
      工资是用人单位给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扣工资,那么哪些情况下用人......


·离婚父母赠予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父母赠予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


·家长监护人责任险的概念是什么?
      家长监护人责任险的概念是什么?家长监护人责任险的概念是: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学校或家长)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股东转让股份需要交什么税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转让给个人,那么是要交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有哪些?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为了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合同双方切实履行义务从而保护当事人......


·网络诈骗报警多久立案?
      网络诈骗报警多久立案?诈骗的行为在法治中终将受到制裁,网络诈骗作为电信诈骗的一种,发生的越来越频繁。诈骗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法规中......


·子女非亲生离婚补偿是否可以可以
      子女非亲生离婚补偿是否可以可以。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


·公司股东零租金给公司提供场地合法吗?
      公司股东零租金给公司提供场地合法吗?合法的,属于无偿合同的一种情况,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


·一、俩人离婚财产分配时必须要留给孩子一部分吗?
      一、俩人离婚财产分配时必须要留给孩子一部分吗?俩人离婚财产分配时不是必须要留给孩子一部分,夫妻之间分割财产和孩子是没有关系的,除非夫妻双方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