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非法集资风险形式有哪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人为了利益,大量非法集资然后投资获得利益或者抽取资金占为己用,非法集资的手段多种多样,具有隐蔽性。很多人不知道非法集资具体是怎样聚集资金。那么,非法集资风险形式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销售房产形式的非法集资
  
  
  《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以销售房产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返本销售
  
  主要是指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通常表现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真实销售内容等。
  
  2、售后包租、约定回购
  
  售后包租主要是指向购房人承诺对所购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回报的销售方式;约定回购主要是指向购房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后回购房产的销售形式。
  
  3、销售房产份额(拆零销售)
  
  销售房产份额(拆零销售)主要是指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
  
  4、在建房抵押借款/一房多卖
  
  房产开发领域还大量存在通过在建房抵押借款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与集资群众签订借款协议,同时或签订借款协议后办理房产抵押。
  
  
  5、直接投资名义吸收资金
  
  二、转让林权形式的非法集资
  
  
  1、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内容,有大致相当的林地和林木,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所承诺的回报比例符合一般商业规律。
  
  2、无林无地,资金主要用于返本付息、支付个人销售提成等
  
  
  3、以传销形式销售林地并代为管护
  
  三、种植(养殖)形式的非法集资
  
  
  1、代种植(养殖)
  
  2、联合种植(养殖)
  
  
  3、租种植(养殖)
  
  四、商品交易形式的非法集资
  
  
  1、寄存代售
  
  2、售后返租
  
  3、返本销售
  
  4、含权(会员)消费
  
  五、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的非法证券犯罪主要有两种:
  
  1、编造公司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以转让股权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六、发售虚构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1、虚假境外基金
  
  
  2、虚假境内基金
  
  七、伪造保险单据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1、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销售保险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以虚构保险产品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以伪造保险单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八、投资入股、委托理财形式的非法集资
  
  
  1、投资入股
  
  2、增资扩股
  
  3、加盟返利
  
  4、入会返利
  
  九、委托理财形式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
  
  
  1、无理财服务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发生在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
  
  
  2、有理财服务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十、利用 “会”、“社”等组织的非法集资
  
  
  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民间会、社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标会、抬会等民间会、社原本是指民间自发的、为满足一定范围内个人资金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互助性融资方式,其模式主要是由一人(会头)出面召集,由若干人(会员)自愿组合,每人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会款,集中起来后会员按照一定的方式获取会款用于消费或投资,并由用款会员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的风险形式种类很多,包括以销售房产、转让林权、商品交易、转让股权发行虚构债券、发售虚构基金、伪造保险单据、利用社团等组织的方式聚集资金。非法集资风险形式有哪些?以上就是我们对问题的回答,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


·行政复议法时间如何计算的?
      行政复议法时间如何计算的?一旦涉及到行政复议您都会很好奇行政复议法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复议法时间期限计算原则有哪些?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需要什么材料?需要什么步骤?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需要什么材料?需要什么步骤?一、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需要哪些材料?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很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什么是侵权损害赔偿?
      什么是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


·不服仲裁裁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不服仲裁裁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一、如何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


·房屋出租中介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房屋出租中介费收取标准是多少?房屋出租中介费收取标准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需要到房屋中介机构咨询。《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怎么行使?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怎么行使?1、由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意思是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在买卖双方均没有开始履行合同中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包括哪些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


·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案由规定有哪些
      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案由规定有哪些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案由规定有哪些?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


·醉驾未造成交通事故驾照多少年重考
      醉驾未造成交通事故驾照多少年重考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


·一般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是多少?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往往会有一段试用期,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也能够获得工资,并出台有相关规定,那试用期劳动合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