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是怎样的

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是怎样的?公司债权,是公司一种在内部资金周转不畅时借用社会闲散资金进行周转的手段,所以,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公司对社会的借款。而如果该公司在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并没有起色,反而导致公司破产或被合并,其债权债务究竟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就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一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之债的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公司合并发生的财产转移,其性质与合同之债的转让不同,在合并过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全部积极财产(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消极财产(债务)均转移于存续公司,这在民法上称为财产的概括承受。由于财产的整体转让并未改变双方债权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经合并双方债权人同意。2、债务概括承担是存续公司单方的、不可撤回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存续公司(受让方)向被吸收公司的债权人为意思表示才有法律意义。相反,被吸收公司(转让方)以自己名义发出债务概括承担通知并无约束存续公司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不给予答复。被吸收公司仅需要对自身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3、对于合并协议生效前的到期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原债务人在实施合并之前单独清偿,对于和被吸收公司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的未到期债务(如被吸收公司为投资咨询公司,存续公司为汽车制造公司而无投资咨询业务),债权人得拒绝承受,而请求被吸收公司负单方解除合同之责任。如果主债务转移影响抵押、保证等从债务的效力,债权人亦得要求债务承受人提供担保措施。【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3]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综上所述,合并时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情况一般而言是由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承担的,并非在旧的公司合并以后其债权债务就可以消失甚至逃脱债务,而就这一法律规定而言,许多想要钻法律空子,借助公司破产或合并来逃脱债券债务的手段,也宣告破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担保法是一个比较早公布的法条,该司法解释也是比较陈旧了。担保法本法有很多条文已经被物权法等相冲突的法律取缔。但是担保法以及其司法解释仍然在实......


·房屋产权的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公民若想拥有房屋的所有权,那在购买了房屋之后还不够,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才醒。而此时进行房屋产权的登记,也会涉及到具体的程序问题......


·如何起诉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如何理解重婚?  重婚有以......


·专利权人的财产权由谁享有?
      专利权人的财产权由谁享有?由专利权人本身享有,专利人身权主要是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即署名权,署名......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果有什么?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果有什么?股权对于股东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股东想要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进行转让,那么在股权在转让之前都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跟婚生子女相同吗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跟婚生子女相同吗一、非婚生子女继承权跟婚生子女相同吗?非婚生子女继承权跟婚生子女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


·打架致人轻伤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打架致人轻伤刑事责任是怎样的如果经过法医鉴定为轻伤,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1、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企业工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企业工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股东变更前债权债务处理应该怎么注意?
      股东变更前债权债务处理应该怎么注意?第一、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