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社会抚养费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很久以来实行的是独生子女政策,针对超生人员,国家规定了社会抚养费政策。但自从二胎政策放开之后,许多人会觉得社会抚养费已经不再收取了,事实上,二胎政策放开之后,如果生育的孩子违反了计划生育的规定,如生育第三胎等情况,还是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那?社会抚养费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吧。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的金额是并不是固定的,它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被征收人的经济状况来决定。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是强制性的,如果当事人拖延缴纳、拒缴,征收管理部门有权强制执行,同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应管理好相关费用,如果私自贪污、挪用,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公司扣除员工代通知金信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扣除员工代通知金信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如果员工没有通知企业立即走了,且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是不能扣员工工资的,如果员工没有通知企业......


·一、房屋质量投诉书样本如何书写?
      一、房屋质量投诉书样本如何书写?尊敬有关领导:我们是的业主,我们于年月份购买了该楼盘的预售房屋,但于接房时发现以下几个严重问题:1、2、3、......


·江西德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西德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限定法律的规定,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需要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一定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县级政......


·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抗辩权分为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三种抗辩权的划分一般是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规定是哪一方为......


·司法鉴定人会见当事人是否允许?
      目前,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比较广泛,当事人对证据材料发生异议的话,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来辨别真伪。司法鉴定人是具体开展鉴定业务......


·补充侦查检察院退回不当的怎么处理?
      一、补充侦查检察院退回不当的怎么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


·管辖诉讼标的额怎么计算?
      管辖诉讼标的额怎么计算?管辖诉讼标的额应该按照诉讼请求数额来计算,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


·一、车主醉驾影响考b证么?
      一、车主醉驾影响考b证么?当然影响,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五年后可重新申领C类以下驾......


·合伙企业法人和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合伙企业法人和合伙人有什么区别不管是合伙企业法人还是合伙人,都是组成一个企业的关键部分,都要承担公司一定责任的相关义务。但是从本质上说来,两......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是否受年龄限制?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是否受年龄限制?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受......


·学校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学校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学校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建设单位(甲方):施工承包单位(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