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缓刑最低几个月 什么时候可以适用缓刑

就缓刑的期限其实就是指缓刑考验期的期限,针对被判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讲,法律中规定的缓刑考验期不一样。因此最低的考验期期限也就不同。那到底缓刑最低几个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时候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二、缓刑最低几个月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果被判的主刑是拘役的话,那此时最低不能低于2个月,但要是被判的主刑是有期徒刑的话,那最低不能低于1年。罪犯在适用缓刑的时候,如果不满足规定条件,法官也是不会作出缓刑判决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没领结婚证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没领结婚证孩子抚养权怎么判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


·醉驾不吊销驾照的情形有几种醉驾肯定吊销驾驶证
      醉驾不吊销驾照的情形有几种醉驾肯定吊销驾驶证,而酒驾不一定吊销驾驶证。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


·在杭州醉酒驾驶关多久?
      在杭州醉酒驾驶关多久?杭州醉酒开车要关1到6个月左右,其实醉酒开车不是关几天就能够放出来的事情,关押1到6个月这也是被判处了拘役的这种刑事处罚,在......


·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案例是怎样的?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害者被害成为植物人是十分惨的,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就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么,您知道哪些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案例......


·注册资本到期未到位后果是什么
      一、注册资本到期未到位后果是什么前一段时间是有注册资金实缴和认缴制,但是现在注册公司不需要注册资金验资了,所以不管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多少,......


·按揭车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按揭车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无效,车主只有车辆使用权,买卖权在银行。需要办理汽车解押后,再办理买卖。贷款没有还清的车辆不能买卖,需要贷款结清后才能......


·带薪年假怎么算工资
      带薪年假怎么算工资职工带薪年假工资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


·醉酒驾驶是一件非常危险的行为,并且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但是
      醉酒驾驶是一件非常危险的行为,并且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但是近年来,醉驾的行为还是时常出现,还有很多人无视法律,甚至是轻视自己的生命。正是因......


·中国酒文化历史悠久,不管男女很多人喜欢喝酒。酒很多了容易出事
      中国酒文化历史悠久,不管男女很多人喜欢喝酒。酒很多了容易出事,有很多交通事故发生都是因为酒后驾车导致的。交警开始严查酒驾,对查处到酒驾的也给......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是什么?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


·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