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标准是什么

食品、药品的安全关系这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问题,尤其是药品。毕竟一般是在生病的情况下才会去吃药,但如果此时吃到的是假药,就会耽误病情,严重的甚至还会因此丧命。因此我国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那现实中该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1、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二、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的标准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被控该罪,一定要尽快与专业的刑辩律师取得联系,通过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存在重大过错分割财产规定是什么?
      存在重大过错分割财产规定是什么?存在重大过错分割财产规定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情形都有哪些?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情形都有哪些?一、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情形都有哪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


·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您都非常清楚的一件事情是,在中国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一套相关的政策标准,这是因为在中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因此会制定不同的标准,那么您......


·股权融资成本计算是怎么样的
      股权融资成本计算是怎么样的?一般情况下,融资成本指标以融资成本率来表示:融资成本率=资金使用费÷(融资总额-融资费用)。这里的融资成本即是资金成本......


·公司注册时验资证明怎么开?
      公司注册时验资证明怎么开?验资证明简单来说就是检验资金的证明,是公司注册时必须的文件。然而新公司的创立者往往因为缺少经验,对验资证明怎么开......


·行政许可与行政征收区别是什么?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


·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虽然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但实际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少,我们这里举几......


·肇事逃逸后又跑回来怎么处理?
      肇事逃逸后又跑回来怎么处理?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1、交通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哪些?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哪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又称“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但是对于有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您还是......


·一、交通事故是否赔偿误工损失?
      一、交通事故是否赔偿误工损失?交通事故是赔偿误工损失的,因为本来误工的费用赔偿的话,就是我们国家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范围当中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