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怎么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但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犯了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会构成犯罪。那如何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呢?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怎么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采用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五种出资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
  
  (3)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二、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核心在于认定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具体包括:
  
  (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表现为:
  
  ①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②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
  
  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逃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其出资区别开来。合法转让出资,只是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用的资本。
  
  2、为了更好地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要注意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相区别。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需要尽快与专业的刑辩律师取得联系,帮助你办理取保候审等,并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尽职的法庭辩护,最大程度地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妻子犯重婚罪承担责任?
      一、妻子犯重婚罪承担责任有哪些犯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


·残疾赔偿金从哪日起算?
      残疾赔偿金从哪日起算1、计算期限一般20年“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


·监护人证明材料有哪些?需要哪些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办理一些业务的时候,有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监护人证明。什么是监护人证明呢?监护人证明材料有哪些呢?对于您的这些困惑,下面就由我......


·开设赌场罪金额界限是怎样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这两种不同的行为是有不一样的处罚的,一般来说聚众赌博的社会危害性要稍微的少一点,所以说聚众赌博......


·合同诈骗50万可以和解吗
      不可以和解。刑事案件是不可以和解的,即使和解了的话,那么对方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处罚方面会比较轻微一些,而且刑事和解制度并不是所有的案......


·交通8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交通8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交通8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八级残疾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单位房改房土地使用权政策
      单位房改房土地使用权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房改房在各地都比较普遍。房改房就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就会在地方集资建房......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有哪些区别?
      对工伤方面的问题您比较熟悉的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少人都不知道这个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不是存在什么区别,或者还是说这两者可能就是一......


·什么叫单方聚众斗殴?处罚措施是怎样的?
      提到聚众斗殴案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对受害者造成了不小的伤害,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参与打架斗殴的人数必定很多,否则不能称之为聚众斗殴。但......


·用人单位如果依据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解除与员
      用人单位如果依据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员工是需要交付一定的“代通知金”的,有很多人问“代通知金”是怎么算的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