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犯人缓刑期间可以出境吗?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会有专门的考察机构对缓刑的犯人进行考察,并根据犯人的表现来决定具体要接受的刑罚。所以犯人在此期间要遵守法律规定,不然就会加重刑罚。那么被判缓刑需要什么条件?犯人被判缓刑期间可以出境吗?刑满之后呢?下面就跟着我们来解答这些问题。
  
  
  一、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期间可以出国吗
  
  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在被宣告缓刑期间,如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况向派出所报告,对于外出打工、学习,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县范围外,应当经过当地派出所批准,否则,不得擅自外出打工、学习。
  
  三、缓刑期满后可以出国吗
  
  可以先持护照申请旅游签证,按照常规来说不论是有无犯罪历史的人出国旅游都是可以的,但是还是要看签证官批不批你的签证。
  
  缓刑期间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犯人缓刑期间可以出境,但是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而如果缓刑已经期满后,就不必再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可以出国。而且犯人在缓刑期间要格外注意要遵守的规定,如若再犯,不仅会被撤销缓刑,还会加重即将要接受的刑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企业注册资本可以随意改动吗?
      企业注册资本可以随意改动吗?企业注册后注册资本可以依法变更,依据如下: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长期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长期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一、长期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


·如何进行借款合同诉讼 借款合同诉讼中如何举证
      诉讼也就是打官司,很多民事纠纷最终都只能依靠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而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了借款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进行借......


·民间借贷还不上坐牢吗
      民间借贷还不上坐牢吗一、民间借贷还不上坐牢吗民间借贷是不会坐牢的,这个就是民间借贷引起的经济纠纷,只涉及到民事纠纷,没有构成违法和犯罪行......


·一、交通事故人伤6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索要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6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索要误工费吗?交通事故人伤60岁以上的老人是否能主张误工费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


·偷电动车会判多久
      根据电动车金额而定。一、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数......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什么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什么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相信已经不用我们再强调了吧,这需要权利人加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在此之前,就需要先了解......


·不管是在哪里,进行不动产的登记都是很重要的,这是一种确权行为
      不管是在哪里,进行不动产的登记都是很重要的,这是一种确权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所在的地方不同,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离婚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离婚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一、离婚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因继承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


·商标注册申请的含义?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


·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该如何?
      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该如何?关于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问题,在我国《物权法》尚未正式出台前,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还未得到界定。生活中,人们往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