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没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通常比较正规的用人单位都会和员工签订劳动,并且,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也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不能有剥削员工的条款。但是生活中其实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而是口头上的约定。那么,没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呢?我们将在下位为您介绍。
  
  一、没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资支付证明、
  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可以看出,其实如果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通的话,但是只要自己和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自己的所有合法权益都受保护。如果自己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并且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也不得无故开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离婚能分割父母赠送的财产吗?
      一、离婚能分割父母赠送的财产吗?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父母或亲友赠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除非在中明确只归一方的......


·股权转让评估方法有哪些,需要那些资料?
      股权转让评估方法有哪些,需要那些资料?一、股权转让评估方法一般有以下四种方式,如下:(一)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


·间接证据的概念及运用是什么
      间接证据的概念及运用是什么一、间接证据的概念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有必要吗?
      一、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有必要吗?对精神损害以物质的方式进行赔偿,是加强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当前在司法实践中......


·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吗?
      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吗?一、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吗是有保护期限的;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可以续展,续展一次为十年。发明专利权......


·离婚房子分给谁?怎么分割离婚房产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往往都会因为房子的分割产生争议,毕竟现在我国的房价普遍上涨的都很厉害,有的人情愿不要其他的钱也要为自己争取到房子。那通常......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


·南昌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南昌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盖行政公章、伤者需填写意见并签字、法人代表填写意见并签字);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


·无牌车辆交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无牌车辆交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


·试用期期满后可以再延长吗
      试用期期满后可以再延长吗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


·诽谤罪怎么处理,认定诽谤罪需要注意什么?
      诽谤是以传播不利用他人的谣言,对他人信誉造成损害,从而给自己带来利润的非法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实施诽谤行为的,有个人,也有法人。一般来说,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