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我国执行死刑方式有哪些

在对罪犯执行死刑的时候,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不然的话就会构成程序违法。当然,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自然与其他国家执行死刑的方式不同。那究竟目前我国执行死刑方式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执行死刑方式有哪些?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对于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死刑执行什么时候会出现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1、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主要就是两种即枪决和注射。但在其他尚保留的有死刑的国家,具体的死刑执行方式可能就与此不同了,也有可能具体的执行方式要比我们国家更多。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在执行死刑的时候,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只要是工程都会要求其交工日期和质量完成标准,水利水电工程也是如此。工程质量不仅要在施工时注意,更要在施工完成......


·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是多长?
      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是多长?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签署一份合同的时候,总会加上签订合同所在地的条款,并且会注明诉讼地是签订合同的所在地或者是被告......


·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吗?
      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吗?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可以退税的,但要符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按照是属于分期支付股权款,但是支付方一......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三者关系
      在我国,离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问题了,离婚就会牵扯到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问题。当然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需要经过法院上诉。在遗产继承......


·十七岁偷窃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


·恢复劳动关系之后能申请劳动仲裁吗,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恢复劳动关系之后能申请劳动仲裁吗,劳动报酬如何确定当用人单位发现所聘请的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且不同意调离到其他岗位上时,通常会请执行与劳动者解......


·实用新型专利维权
      实用新型专利维权一、实用新型专利维权的途径1、自行和解: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和解:迅速、友好地解决纠纷,可以留下继续......


·东莞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律师费怎样收取的
      东莞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律师费怎样收取的一、东莞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律师费怎样收取的(一)不牵涉财产关系的:800~10000元/件(二)牵涉财产关系的:每......


·行政诉讼撤诉后可不可以再次起诉?
      行政诉讼撤诉后可不可以再次起诉?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理由再起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专的原则,法院属不会受理。但如果撤诉不......


·侵犯名誉权赔偿金额计算怎么确定
      侵犯名誉权赔偿金额计算怎么确定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部门是怎么规定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部门是怎么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