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判多久?

公司里很容易发生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公司法人经常利用领导权排挤会计人员,暗中唆使人员对会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以及让群众闹事殴打会计人员等等。那么,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判多久?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么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会计、统计制度,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会计法》和《统计法》,要求一切会计、统计机构和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并赋予了会计、统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的职权。但近年来,一些单位的领导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团体的利益,不但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还对会计、统计人员的抵制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严重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和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行为,理应给予刑事处罚。
  
  本罪的侵害对象为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持有会计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等。其中“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财政部1996年颁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规定:“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所以,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侵害对象不包括那些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临时受指派从事一些有关会计事务工作的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于不具有会计资格,临时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不能认定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需要作为犯罪处罚的,可根据其打击报复行为具体危害性,定以相应的罪名。根据我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应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还包括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非上述统计人员,不能成为打击报告统计人员罪的侵犯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综上所述,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判多久?以上就是我们对问题的回答,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我国国企领导享不享受加班工资
      其实现在的职场工作者,不管是国企或者是私人企业加班都已经成了家常便饭的,而且本身现在很多优秀的民营企业跟国企相比都是非常优秀的,但是还是有少......


·高空坠物紧急处理的程序是什么
      高空坠物紧急处理的程序是什么其实我们个人在生活当中就遇到过类似于高空坠物的这种事情,并且坠落物是属于比较锋利的大型建筑用品。可以说,类似于这......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聚众斗殴的次数有限制吗?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聚众斗殴的次数有限制吗?以两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


·出了车祸,负主要责任的对方不赔偿怎么办?
      出了车祸,负主要责任的对方不赔偿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际中很多司机都会拖着而且不进行任何赔偿,那么出......


·什么情况下配偶丧失继承权?
      什么情况下配偶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


·土地使用权出租未登记可以补办吗?
      土地使用权出租未登记可以补办吗?一、土地使用权出租未登记可以补办吗?可以的;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时,需要进行补办登记,确认登记需要的各种证件......


·员工应该如何应对单位的调岗行为呢
      员工应该如何应对单位的调岗行为呢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


·商品房交房的标准是怎样的
      商品房交房的标准是怎样的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商标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不法活动。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遗赠扶养协议赠与的是公民的遗产,执法的时间一般是在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才能获得协议约定的被扶养公......


·欠钱不还遭到法院起诉怎么办?
      欠钱不还遭到法院起诉怎么办?及时的还款,保障自己的征信不受到影响;欠债不还被法院起诉的后果:1、法院传票经过合法送达,被告拒不出庭应诉的,法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