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在生活当中,其实担任公司的会计的话,要在工作当中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会计的所有统算数据,对国家的税收和其他方面的影响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通常情况下,会计人员很有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工作问题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导致别人对会计进行打击报复。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什么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一、什么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会计、统计制度,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会计法》和《统计法》,要求一切会计、统计机构和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并赋予了会计、统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的职权。但近年来,一些单位的领导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团体的利益,不但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还对会计、统计人员的抵制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严重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和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行为,理应给予刑事处罚。本罪的侵害对象为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持有会计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等。其中“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财政部1996年颁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规定:“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所以,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侵害对象不包括那些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临时受指派从事一些有关会计事务工作的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于不具有会计资格,临时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不能认定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需要作为犯罪处罚的,可根据其打击报复行为具体危害性,定以相应的罪名。根据我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应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还包括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非上述统计人员,不能成为打击报告统计人员罪的侵犯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三、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可以看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最主要是指单位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会计工作职责的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一种行为。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是毋庸置疑的,如果遇到打击报复,可以向国家进行诉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律师让交工伤鉴定费是为什么?
      一、律师让交工伤鉴定费是为什么?律师之所以让交工伤鉴定费是因为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反诉诉讼标的无关联法院会立案吗
      反诉诉讼标的无关联法院会立案吗一、反诉诉讼标的无关联法院会立案吗?反诉诉讼标的和本诉无关联的法院不会立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怎样进行确定?
      在现代这个社会,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心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也不会对其生活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毕竟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将根据最有利于孩子......


·公安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证据章节讲了什么?
      公安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证据章节讲了什么?我国在办理行政案件时,一般有公安机关实施。在长期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总结出来相关的办理时的......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我国新发布的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做了明确的修改,本文就针对新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列举出相应的条......


·经过涂改后的合同有效吗
      经过涂改后的合同有效吗一、经过涂改后的合同有效吗要看合同的涂改是否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是否是对重要内容的涂改。如果双方经过协商而且不是主要......


·遗产公证费用和资料分别是什么
      父母总是想要为儿女及后代积攒些财富,但是当留下的遗产较多而且继承人并非唯一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争遗产的纠纷,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越来越多的......


·我们在现实的生活中
      我们在现实的生活中,工作和生活是我们主要的日常活动,但一旦生活发生了变化。不能按时上班,一日或者几日对自己和单位都造成不小的损失。那旷工辞退......


·肇事逃逸全责还是无证全责?
      肇事逃逸全责还是无证全责?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逃逸会被认定为是全责,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一部分肇......


·专利权期满后还可以进行续期吗
      专利权期满后还可以进行续期吗一、专利权期满后还可以进行续期吗这个是无法继续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从申请日起算。专利权的终止根......


·居住权人可以出租房子吗
      居住权人可以出租房子吗?居住权人是无权进行对房屋进行租赁收益的,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约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