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标准规定的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为了使人口增长的速度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各地需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事宜与本地的征收管理办法。由于各地的实际民情是存在着差异的,故而各地的征收管理办法也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江西省社会抚养费标准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相关信息。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第一章 一般程序
  
  第一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的划分:
  
  (一)对属于《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况的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也可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二)对属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原发证机关作出决定。
  
  (三)对属于《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四)对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五)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六)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七)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或给予处罚,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相应管理机构或部门都有权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但应通知对方。
  
  (八)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在一地已受到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因同一事在另外一地再受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在一地的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缴纳不到位的,另一地可协助将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九)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违反计划生育当事人的处理低于《条例》规定最低限度的,可由其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到位。
  
  第二条 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但应事先办理委托书。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和组织鉴定,包括亲子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
  
  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单位的有关人员集体讨论,经行政首长同意并签发后方可发出。
  
  第六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进行罚款处罚,应当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或《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据的事实;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进行罚款处罚必须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处罚(征收)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事实以及有关证据;
  
  (三)作出决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
  
  (四)社会抚养费或罚款的数额;
  
  (五)社会抚养费或罚款必须在接到通知多少日内交到何处;
  
  (六)其它处罚、行政处分建议;
  
  (七)如对处罚(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征收)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征收)决定的执行。
  
  (八)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作出决定的时间及单位印章。
  
  第八条 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被处罚(征收)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被处罚(征收)当事人不在的由其亲属签收,被处罚(征收)当事人拒绝接受《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邀请当地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现场证明情况,并在送达证上写明拒收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留置在被处罚(征收)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被处罚(征收)当事人对处罚(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条 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征收)决定的执行。但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
  
  (一)作出决定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被处罚(征收)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又不履行处罚(征收)决定的,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机构可向被处罚(征收)当事人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将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卷宗材料及有关证据同时送人民法院。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七条所述行为,事实确凿,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不包括社会抚养费)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可以看出,江西省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听证程序三大类,不同的征收程序的征收办法是存在着差异的,但其共同点是,若相关民事主体不按照既定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其子女不得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有限制要求吗?
      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有限制要求吗工作中如果受伤了,一般申请工伤就完事了,但其实不然。如果受伤程度较深,影响到劳动能力,有残疾的可能的话,那么......


·我国的公安局刑事拘留多久?
      我国的公安局刑事拘留多久?一、我国的公安局刑事拘留多久?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


·刑事被害人的范围是什么
      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往往会对一些公民的人身产造成损害,而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害的人一般就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但现实中不是所有人身受到损害的......


·宁波抚养费标准的是什么?
      宁波作为一个开放城市,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了对外通商。所以宁波相对于其他城市有着很好的经济发展基础,所以这里的人民人均收入也比其他城市的人的人......


·一、离婚协议财产放弃有法律效力吗?
      一、离婚协议财产放弃有法律效力吗?夫妻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的时候,如果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意愿放弃所有的财产,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离......


·一、人身损害赔偿胎儿是否有抚养费?
      一、人身损害赔偿胎儿是否有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胎儿是否有抚养费这个问题目前还存在着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侵......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太多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太多怎么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太多的话通过诉讼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都是有法可依的,受害方要钱过多可以让对方起诉,由法院......


·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分割情况
      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分割情况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按揭房怎......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1、安全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三级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并在每项新工作前,做好针对......


·著作权法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著作权法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一、著作权法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具体规定如下:①作品的作者为公民的,其著作财产......


·未成年欠钱监护人坐牢吗不会
      未成年欠钱监护人坐牢吗不会1、单从名称上就有区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基于的是未成年人身体心智尚未发育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以及对自己行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