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逮捕后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一、刑诉法逮捕后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逮捕的执行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捺指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饥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立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以上,就是关于刑诉法逮捕后执行的程序是什么的全部解答。逮捕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依照特定的程序进行的。但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的女子等不适合服刑的人,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我们在此也要提醒您,虽然法律是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但是也不要因此来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电力企业改制方式有哪些?
电力企业改制方式有哪些?电力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因为体制的因素,它们在经营过程中暴露了不少问题。要想......
·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费是多少钱?
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费是多少钱软件只有在依法登记注册以后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的,而且如果没有官方的在册登记,对于这种软件相信广大用户......
·临淄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条件都有哪些?
临淄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条件都有哪些?临淄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
·日照征收土地2023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
·无偿保管合同债权责任需要承担吗?
无偿保管合同债权责任需要承担吗?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委托帮忙代管物品的情况很多,一般不会收费。这种免费保管的行为在法律上叫“无偿保管合同”。......
·购销合同中付款方式有哪些
购销合同中付款方式有哪些一、购销合同中付款方式有哪些1、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2、结算期限:预付款、......
·抚恤金转继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抚恤金转继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抚恤金转继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抚恤金是不可以转继承的,抚恤金并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抚......
·合同违约赔偿是否包括未来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损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公式解析:1、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
·建筑安装工程招标书
为了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经________(建设主管部门)批准,______(建设单位)对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工程(或单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