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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乡镇集体企业需要改制的情况下,要面临这非常多的问题,而首先要面临的就是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您都知道,土地资产非常的重要,并不是我们想如何处置就可以如何处置的,它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才行,下面就来为您介绍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办法。乡镇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镇企业改制工作,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切实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对乡镇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和村办集体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改制,改制前均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者(包括少批多占和未批巳用的)须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二、乡镇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的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土地资产评估应由具有专业土地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办,评估结果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三、乡镇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必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办理相应的手续。否则,其处置行为无效,改制后企业的用地不受法律保护。四、乡镇企业改制后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办法:(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1)企业改制采取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整体转让方式的,或部分不动产随同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受让者依法办理土地征用, 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出让金标准按市政府[1995]59号和[1995]179号文件精神办理。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2)企业改制时,集体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经营的,或厂房、设备等作价转让,而土地暂作租赁的,则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杜应持上级改制批文、土地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重新领取土地使用证,原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同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应与承租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分别领取《集体土地租赁许可证》和《集体土地租赁证明书》。合同期内,承租企业按规定向出租方支付土地租金。土地租金以土地资产评估价格为依据,根据不同地段、用途,租赁年限的长短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一般租金标准为2—20元/平方米。租金一般可一定三年,逐年交纳,届满时可续签,并视情对租金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30%。(企业如确有困难,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收支两条线办法,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杜先收后退,比例根据企业情况而定。)租金由乡(镇)土管所代为收取,缴乡镇资产经营总公司或村经济合作杜,主要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土地开发,不得移作它用。改制企业租赁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和抵押。(3)乡镇企业改制为由乡镇或村集体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则土地性质不变。土地使用权入股价格需经专业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土管部门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凭立项文件和原土地权源证明材料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批准书》,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法人财产可作抵押,但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须先补办征用、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或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先行抵交出让金。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4)企业改制时采取兼并形式,其土地使用权属集体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手续,可暂时保留原用地性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在五年内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改变用途,如企业按公司制条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则集体土地应办理征用、出让手续。(二)按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原集体企业隶属关系,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给改制企业;也可根据改制企业的要求,在改制企业补偿原集体企业征地及开发成本等费用后,直接办理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三)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企业改制时,原土地出让年限减去巳使用年限后剩余使用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也可作价入股。五、改制后的企业若要改变原土地用途,再转让时,须报经规划部门和土管部门批准,重新补办有关手续,来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戊再转让的,按非法用地处理。六、乡镇企业在改制过程办理的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返还乡镇的比例为80%。七、乡镇企业改制中对土地资产的处置,以本办法为准。巳完成改制工作的乡镇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手续,理顺依法用地关系。八、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该办法只能够给您作为一个参考,不能生搬硬套,当然在处置土地资产的时候,还是要参考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最后处置的办法是不一样的,这个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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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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