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集资是一种增加公司资本的好方法,合法集资,依法管理和监督所募集的资金是有利于公司运营的。但是由于自身的不完善性,集资被非法分子利用成为了一种诈骗手段,而集资诈骗又分为个人与单位,基于情节的不同,量刑也不一样的。那么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做个了解。
  
  一、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占用?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三、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集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使用诈骗方法。传统的诈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就集资诈骗罪而言,具体表现为,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在实践中,行为人采用的诈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行为人以“共同投资”名义欺骗他人,有的行为人采用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诱惑他人。
  
  (2)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所述,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二是个人非法集资金额达到10万元;三是使用诈骗方法。它与单位集资诈骗区分开来,二者量刑标准各不相同,通常单位集资诈骗的数额标准会高于个人的。如果有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的朋友,我们建议咨询律师哦,他们可以更加专业的为你解答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车主怎么证明对方闯红灯?
      车主怎么证明对方闯红灯?一、车主怎么证明对方闯红灯?电子眼拍摄闯红灯行为,要通过三张照片来反映。如果车辆在红灯时已过停车线后还有明显的位置......


·公司债券小公募的条件都有哪些
      公司债券小公募的条件都有哪些一、公司债券小公募的条件1、“小公募”全名“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与大公募全称只有两个字之差。在......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要多久?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要多久?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要一个月的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成立条件有哪些?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成立条件有哪些?随着我国商业中的股权投资越来越多,很多公司虽然希望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本身欠缺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这种现......


·一、劳动合同法最少签多久时间?
      一、劳动合同法最少签多久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


·合同毁约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一、合同毁约条文是如何规定的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月时效有哪些,其他时效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月时效有哪些,其他时效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月时效1、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


·偷税漏税与欠税的区别是什么?
      偷税漏税与欠税的区别是什么一、偷税漏税与欠税的区别是什么?(1)主观方面不同1、逃税行为的主观上存在故意,并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漏税行......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组织工作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组织工作人员了解和学习关于铁路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可以很......


·离婚抚养权不给怎么处理
      离婚抚养权不给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


·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抚养?
      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抚养?一、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