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目前诸多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我们会发现,非法集资主要的种类也

在目前诸多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我们会发现,非法集资主要的种类也就包括四种类型。但是,因为涉及到较少的犯罪人员,很多人对其还没有足够的警惕性。那么,目前我国典型的非法集资属于类型有哪些种类?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集资的含义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多少金额才算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集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团伙非法集资2020万会被判刑多少年?
  
  (一)“高收益”投资型
  
  这是非法集资的主要类型。犯罪分子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或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先返还部分收益或利息的手段,诱使群众投资,进行非法集资犯罪。
  
  (二)集资诈骗型
  
  显著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为手段进行非法集资。
  
  (三)妄想暴富型
  
  这种类型,非法集资者和投资者都有很强的“暴富”心理。
  
  (四)非法金融机构型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规开展金融业务或原有金融机构撤销后继续冒用原金融机构名义非法吸储。
  
  希望您可以从中收获知识。简单来说,非法集资主要分为非法金融机构型等四种。正是因为非法集资的不可预测性,很多人都会不太关注相关的犯罪案例,甚至是不在意其潜在的危害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区别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区别其实在《刑法》中规定了很多比较相似的犯罪,其中就包括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但是对于普通人而言,可能搞不清......


·工厂眼睛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工伤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是经常听到的,工伤指的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者工伤可以向用......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代步工具也成为家庭必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代步工具也成为家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着交通的便利和发达,交通事故频发也为很多家庭带来了阴影,而交通......


·男方如何争取抚养权的?
      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解决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对于双方来说或许是解脱了,但是对于子女来说,却是一种不幸。我国法律对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误工天数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误工天数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


·定制衣柜交了定金未签合同能退吗?
      定制衣柜交了定金未签合同能退吗?一、定制衣柜交了定金未签合同能退吗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是双方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被扣12分还能开车吗
      不可以,必须参加学习后才能重新开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里的规定如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邮政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邮政贷款需要什么条件?一、邮政贷款需要的条件邮政贷款与其他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与手续都是一样的,但是也有一些不同,比如:用户需要携带邮政储......


·新《劳动合同法》工作满十年开除员工如何赔偿?
      新《劳动合同法》工作满十年开除员工如何赔偿?员工在帮助用人单位劳动时,一般都会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并且用法律的手段......


·股权质押必须登记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股权质押必须登记吗,有哪些相关规定?我们都知道我们在做一些质押时,都需要登记证明。那么很多人都会有疑问,股权质押必须登记吗?有很多人可能不会太......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