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司法鉴定人的义务有哪些

在一些专业问题上司法鉴定人能运用科技来进行鉴别提出意见,那么司法鉴定人的义务有哪些呢?又享有哪些权利呢?当然司法鉴定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是会受到惩罚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关于司法鉴定人的具体履行义务内容吧,请继续阅读。
  
  一、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司法鉴定人享有权利有哪些?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什么?
  
  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人要履行的义务大概包括有九点,分别有对鉴定负责、妥善保管鉴别材料资料、接受岗前培训等等总共九点,在享有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关责任,比如违反保密的规定回受到给予警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是对司法鉴定人的义务有哪些问题的额回答,若有疑问可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动合同解除被老板拿走了补贴金怎么进行维权
      劳动合同解除被老板拿走了补贴金怎么进行维权劳动合同解除被老板拿走了补贴金,自己可以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权益的维护,按照《劳动法》第24条、......


·赌博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赌博从来都是不好的行为,即使是人们说的小赌,其实也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而要是赌博涉及到的数额过大,那在我国还有可能构成赌博罪。而在对赌博罪进......


·贷款合同解除之后贷款怎么还
      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之后,则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申请人应当按期、及时、足额的进行还款。那要是现实中贷款合同被解除了,......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不同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不同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不同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


·在我国未成年杀人会判死刑吗
      法律如果一味的去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肯定也是这个社会的极大不公平,而且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深层次的伤害。当前我国刑事犯罪年龄呈现出来的一个特......


·多少钱才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属于侵犯他人公私财物的犯罪,因此无论是在定罪还是在量刑的时候,都是需要实际考虑到诈骗数额的。换言之,在诈骗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情况下,可能......


·员工辞职后还要加班么?
      员工辞职后还要加班么?劳动者辞职的,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这一个月之内是应当正常上班的,辞职到期以后,可以要求用......


·因为疫情在家隔离期间工资正常发么
      因为疫情在家隔离期间工资正常发么因为疫情在家隔离期间工资是需要正常发放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一、交通事故保险误工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交通事故保险误工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多久?
      中国现在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了,因为中国在一步步变强了,中国的经济在不断的进步,国家经济发展了,那么作为国家的公民,人民自然生活水平就提......


·借款合同生效,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借款合同生效,诉讼时效是怎样的一、借款合同生效,诉讼时效(一)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依《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