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程质量保证金上限是多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上限是多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之前,先行交付给建设单位的,用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那么工程质量保证金上限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为您具体介绍一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了解,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的,印发时间为2016年12月。距今仅施行半年,虽然这部《办法》短命,但可以看到,相比办法的“寿命”,从5%到3%的变化更具意义,更快人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国务院总理今年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表示,工程质量保证金实际用于工程维修的费用较低,大量的质量保证金属于闲置资金,因此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会影响工程质量维修责任的履行。同时,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工程质量保证金上限调整为建筑业带来了哪些利好消息?据了解,新办法首次明确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按照《旧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工程质量保证金调整新办法的变化
  ?新《办法》中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进行明确,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其次,新办法规定,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总结算的3%。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2100亿元左右。旧《办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通过比对,新《办法》在限制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这一条规定的修改,大大减轻了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做到了为施工企业减负。新办法强调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方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旧《办法》规定了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但是新《办法》强调第三方”属性,借助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管,更好地实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专款专用。新办法增加了“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条款,更加强调了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这一规定的颁布,将改变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进一步减轻了承包方的资金压力。由原来的百分之五下调到百分之三,减轻了承包方的压力,同时出台的新办法又强调了与其返还保证金的责任及相关问题,规范了建筑城堡行业保证金的比例,对促进行业活力和加强施工安全都有重要意义。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饮酒驾车对城市道路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这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饮酒驾车对城市道路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这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酒驾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醉驾的性质比较严重,按照法律规定,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


·一、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有哪些?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


·医疗纠纷死亡赔偿范围是什么?
      医疗纠纷死亡赔偿范围是什么一?、医疗纠纷与医疗赔偿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


·一、工伤九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工伤九级赔偿标准是多少?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


·计件工资制加班怎么算?
      计件工资制加班怎么算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


·刑事诉讼法注意事项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刑事诉讼活动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按照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发起公诉、法院审判和执......


·结婚的程序是有哪些
      恋人经过重重考验,有可能会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个时候是人的一生中最幸福美满的时刻啦。但是,对于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人可能会有疑问,结婚的程序是......


·一、离婚财产在别人手里怎么算,影响财产的分割吗?
      一、离婚财产在别人手里怎么算,影响财产的分割吗?离婚财产在别人手里是不影响财产的分割的。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要求分割。离婚时,夫妻的......


·假离婚协议所有财产归对方合法吗?
      假离婚协议所有财产归对方合法吗?不合法,债权人若发现或怀疑债务人假离婚真逃债,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是假离婚,并可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或者起......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


·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有哪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资金周转问题,有时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也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这时公司就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