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很多人在借款的时候为了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有一部分人会选择

很多人在借款的时候为了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有一部分人会选择向他人借取高利贷。高利贷尽管在审批流程单和放贷的时候的速度都是非常快的,但是您一定要知道,无论如何借高利贷都是十分划不来的,会为自己日后的还贷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的是,生活中高利贷还不起了怎么办?
  
  一、高利贷还不起了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欠债不归还,对方找麻烦,可以选择报警,警方出面后,会让债主去法院起诉,而不能通过殴打、恐吓的方式索取债务。
  
  法院诉讼后,利息最多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而且利息不再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对高利贷认定的不同观点
  
  对于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三、放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
  
  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4、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5、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以上是关于“高利贷还不起了怎么办”的问题解答。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我国公民一定要知道,高利贷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您在生活当中因为欠了别人的高利贷而遭受到他人的威胁恐吓的话,一定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但是对于自己借款的部分,但是还是需要进行偿还的,只是高利贷超出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夫妻一方婚内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婚内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哪些(1)转移已有存款;(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3)私自出售房屋;(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5......


·一般情况下给别人气流产判几年?
      一般情况下给别人气流产判几年?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电力企业改制方式有哪些?
      电力企业改制方式有哪些?电力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因为体制的因素,它们在经营过程中暴露了不少问题。要想......


·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就是......


·判三年保释出狱多少钱?
      判三年保释出狱多少钱?一、判三年保释出狱多少钱?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如何?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如何?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老人的监护人该如何确立,怎么开监护证明?
      老人在步入晚年后由于各方面原因对于监护人的确立更为重要,而监护人的确立则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当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受伤住院误工费是怎么赔偿的?
      受伤住院误工费是怎么赔偿的?按照工资来进行赔偿;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地如何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地如何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地按照遗嘱或者是法律规定顺序进行继承即可。要获得承包地,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公民是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当然,土地的使用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这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同样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


·离婚财产后悔诉讼时效是多少?
      在我国离婚纠纷中,大部分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即便已经做出了财产分割的判决或者协议,有些人对于既定的划分方案也存在不满意的地方,这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