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二审的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当事人上诉二审的条件
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者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不服一审裁定的,必须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
必须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上诉状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各地人民法院均委托原审法院代收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状的内容
公民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的答辩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上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抓住关键进行答复和辩驳。
上诉的撤回
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二审法院判决、裁定宣告之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接受了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但是否被允许,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上诉人应交纳上诉费的50%.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
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原上诉当事人对重审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再行上诉。再行上诉的,免交上诉费,其他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当预交上诉费,并按规定办理上诉手续。
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审理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且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书写诉状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传票。在寄送传票前,若上诉人发现自己的理由不够充分,是可以撤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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