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环境是评价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我国对于环境这个问

环境是评价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我国对于环境这个问题非常重视,民法上也规定了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由于环境污染属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可称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1、违法性与否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主要代表为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两者的分歧是应否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其构成要件。
  
  三要件说大致可以表述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3)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主张二要件说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赞成三要件说,但本文认为二要件说更合理。在工业社会,人们的行为更多的受到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约束。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符合标准的行为就是不违法,但是没有违反标准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很常见,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方面。如果多家企业向同一条河流排污水,尽管每家企业排污都不违反标准,但可能导致该河流污染,也同样造成了环境污染的事实。并且损害事实与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尽管排放污水行为不违法,也要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二要件说可以表述如下:
  
  (1)污染环境的危害,这里的危害指潜在的危险和造成的损害事实两方面
  
  (2)污染环境的危害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下面针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进行论述。
  
  2、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国内很多的学者都把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这是因为: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环境侵权适用于无过失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其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污染或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但本文认为将污染环境的危害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更确切。这里的危害既包括了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也包括污染行为发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之前的潜在危险。如果仅以“损害事实”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只能在损害事实发生后采取补救性的损害赔偿或恢复原状等救济措施,或对正在继续、反复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采取除去侵害等防范性措施,而无法在有造成损害之虞、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之前就采取防止侵害的预防性措施,不仅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环境危害,而且往往会使危害后果严重化、扩大化,对公众生命、健康、财产、环境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这已为发达国家公害泛滥的沉痛历史教训所证实。所以在民事责任方面强化预防手段的运用十分必要。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我们想要说明的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实也就是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因为环境污染其实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次它的构成要件包括有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还有就是因果关系。也许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是不清楚,可以找专业的人士咨询一下。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故意杀人一定会判死刑吗
      大多数认为,杀人的就该偿命,因此犯故意杀人的就一定要判处行为人死刑。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故意杀人一定会判死刑吗?杀人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都是......


·网骗多少
      网骗多少钱立案网络诈骗多少钱才能被定为诈骗罪如今的诈骗形式其实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网络诈骗和电信诈骗。而通常网络诈骗和电信诈骗,在......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怎么填写?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怎么填写?一般父母健在,就填父母。《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


·股权转让怎么免税?
      股权转让怎么免税?税收一直是人们比较头疼的一件事,大到大企业每年交的税高的几百几千万,小到股民收股息时也要交税,很多人都想着如何合法的少交......


·一、开发商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吗?
      一、开发商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吗?看实际的情况;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解释》规定中......


·偷税漏税1万以上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偷税漏税1万以上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


·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一、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借钱时,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时间算起,比如借条上写,2017年1月1日借钱,一年后还,那么到期......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对于江苏省的人民来说,可能他们更关心的就是征地补偿的一些安置办法,尤其是对于当地的人民,安......


·诉讼离婚的诉状怎么写,离婚起诉状范文
      启动诉讼离婚程序的,首先需要当事人按照规定向法院递交书面的离婚起诉状,同时还需要提供其他的一些材料。那这个诉讼离婚的诉状怎么写呢?相信很多人......


·实缴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的区别是什么?
      一、实缴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的区别是什么?实缴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的区别主要是实缴的注册资金并没有登记的注册资金高,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


·约定仲裁条款时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约定仲裁条款时注意的问题是什么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