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是什么?

在看守所内羁押的人员是在押人员,看守内守卫虽然没有监狱中那么严格,但也是不容易逃脱的。如果有被羁押的人员逃脱的情况,看守所内的工作人员就属于失职,严重的情况会构成失职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是什么?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是什么?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量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主观上必出于过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员企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属于故意,此时应以私放在押人员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自身能力因素轻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结果致使逃跑,构成犯罪的,则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具体表现有:
  
  (1)未尽职守;
  
  (2)未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务义务;
  
  (4)履行职务义务严重不负责任;
  
  (5)其他失职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例如玩忽职守罪论处。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如果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等。
  
  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司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的就可以该罪论处,如果是明知在押人员有逃脱行为却不制止,这就属于私放在押人员了。犯有本罪的司法人员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司法人员应当尽到自己的责任,不要玩忽职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行政处罚法听证收费是什么标准?
      行政处罚法听证收费是什么标准行政处罚的听证费用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担,听证程序免费。行政处罚法听证收费主要是指的听证程序中的一些场地、......


·怎么收集劳动仲裁的证据
      怎么收集劳动仲裁的证据一、怎么收集劳动仲裁的证据1、“谁主张,谁举证”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2、举证倒置有证据证......


·刑事回避理由都有哪些?
      刑事回避理由都有哪些?一、刑事回避理由都有哪些一般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材料?一、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材料?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区别是什么?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一、假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可以要求重分么?
      一、假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可以要求重分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


·法定解除合同的有哪几种情形
      法定解除合同的有哪几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


·商标代理委托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商标代理委托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商标注册代理合同主体的审查商标注册委托代理人应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认可,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组织。......


·存单质押贴息骗局怎样进行的?
      存单质押贴息骗局怎样进行的?存单质押贴息骗局怎样进行的一、存单质押贴息骗局是这样就行的:先以高额贴息的方式,比如在享受正常银行定期利率的基础......


·刑事案件的犯人判刑前会通知家属开庭吗?
      刑事案件的犯人判刑前会通知家属开庭吗?一、刑事案件的犯人判刑前会通知家属开庭吗?不会通知的。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du辩护人、诉讼代zhi理人、......


·公司的股东委员会是做什么的?
      公司的股东委员会是做什么的?一、公司的股东委员会是做什么的?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