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我们知道行车安全是每个开车司机需要去重视的问题,因为行车过程

我们知道行车安全是每个开车司机需要去重视的问题,因为行车过程中如果不小心就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都会给受害者造成一定的身体损伤,严重的还会造成人员的死亡,而醉驾是一个十分严重的违规行为,那醉驾没有移交检察院是不是不起诉了?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醉驾没有移交检察院是不是不起诉了?
  
  是否已经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就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随时可以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没有立案,依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最长6个月。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拘役六个月明显符合以上条件,所以如果醉驾未被发现立案,至少过了五年才可以不追诉。
  
  二、醉驾处罚 ?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此外,还首次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 一律吊销驾照
  
  “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之后是不能开车,因为醉酒之后人的基本意识会丧失,开车之后容易出现视线模糊和睡着的情况,特别容易出现很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我国对于醉驾的管理非常严格,将会受到相关法规的严厉惩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起诉诽谤罪需要哪些证据?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


·一、第三人撤销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合法?
      一、第三人撤销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合法?约定财产制产生对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权利的第三人知道该夫妻之间具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并明确知道与其权......


·交通事人伤如何定损赔偿?
      交通事人伤如何定损赔偿?交通事故人伤的定损赔偿只需要按照实际花费的医药费以及伤残定级后对应的补偿数额进行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部分省市公积金贷款可以跨省买房使用
      部分省市公积金贷款可以跨省买房使用。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


·合伙人商标抢注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合伙人商标抢注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会,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


·工伤纠纷该怎么处理
      工伤纠纷该怎么处理?只要我们是在劳动关系中出现个人人身伤亡情况的话,是可以对雇佣我们的企业单位要求赔偿的,工伤补偿问题国家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土地征收不合理怎么投诉
      不合理的话,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有哪些?(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这一情形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


·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是什么
      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是什么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在《民法典》和《民法典》中都有相应的诠释。留置权的成立......


·一、常见交通事故致伤方式?
      一、常见交通事故致伤方式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可以分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1、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道路交通事故对人格利益的有......


·购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购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买卖合同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