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监察大队讨工资的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监察大队是为当今社会被拖欠薪资的劳动工作者们提供援助支持,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大队已成为劳动者们投诉,或寻求帮助的重要途径,但是很多人往往因为不知道怎么投诉从而拿不到工资,那么劳动监察大队讨工资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为具体进行解答。
  
  一、劳动监察大队讨工资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登记立案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 ?
  
  
  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二、怎么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一)到劳动监察去投诉时,首先应记下前去投诉的时间和接待自己的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因为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都是佩戴工作牌,上面有自己的姓名、职务等。
  
  (二)前去投诉的事项必须是归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在实际中,有许多案件同时归属于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受理,在处于维权成本的角度考虑,劳动者应采用劳动监察(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劳动监察受理案件两年时效期的法律规定:《关于实施<劳动监察保障条例>若干规定》第1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所以劳动者必须要牢记这个时效期两年的规定,很多劳动者的案件都是因为过了这个时效期而失去法律支持。
  
  这里提及的是劳动监察程序,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在劳动者维权的另一个维权途径是劳动仲裁程序,到劳动仲裁去申诉的时效期是一年。
  
  (四)劳动监察依法应当给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尤其是投诉人或举报人向劳动监察提出给予自己保密的要求时,由于劳动监察泄密举报人或投诉人的信息而导致不良后果时,劳动监察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五)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后,必须在5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最多在两个月内结案;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劳动者的举报后,必须在7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最长结案期限与举报的结案期限一样都是两个月。对于到劳动者投诉案件,如果是劳动监察因为不受理的,必须在5天内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或投诉人要求劳动监察告知自己案件处理结果时,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三、劳动监察大队职责 ?
  
  
  对于拖欠工资,查证属实的,劳动监察大队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从上述文章我们可以知道,在劳动监察大队讨工资的程序中,如果劳动监察大队已经登记立案,是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证据来制定相关的处理决定书,以此追究企业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财产侵权法律条款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外,还可能引发财产侵权。财产侵权分为直接损失侵权和间接损失侵权。受害人主张赔偿,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及......


·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等投保义务人钻法律空子,心存侥幸逃避应尽义务。我国对于不购买交强险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


·超过审查起诉时限有什么后果?
      一、超过审查起诉时限有什么后果?超过审查起诉时限那么检察院的职员可能会被开除公职,审查起诉超出法定期限后果应当立即释放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


·什么样的借条有法律效力?
      一、什么样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


·餐厅招用童工要怎么进行处罚
      原则上我国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但对于未成年工的话,则允许单位录用。我国规定的童工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要是单位违法招用童工的话,那......


·办理商标续展什么步骤?
      办理商标续展什么步骤?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要多长时间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要多长时间一、诉前财产保全要多长时间诉前财产保全最长期限是30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


·(现汇)外贸合同书(二)
      合同    公司____(以下简称卖方)与公司____(以下简称买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


·继承权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性质一样吗
      继承权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性质一样吗?放弃继承权和丧失继承权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放弃继承权是当事人主动的放弃了自己合法的继承权,但丧失继承权是法律上......


·假释考验期后漏罪怎么处理?
      一、假释考验期后漏罪怎么处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的,则不再撤销假释,只能对该罪在考......


·合同出现前后矛盾怎么办
      合同出现前后矛盾怎么办合同本身前后矛盾的合同条款,其效力如查确定的问题,应按如下层级程序来处理:一是首先看合同的整体意思,根据签订合同的目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