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事诉讼法随案移交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在侦办过程当中,对于涉案的一些物件或者是证据,如果有案件转移的情况的话,那么有一些物品也必须进行相应的移交。关于刑事案件侦办过程当中的一些事证物证的移交等问题,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遵守。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随案移交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随案移交的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二、刑事诉讼法案件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例如,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虽有管辖权,但不宜审理此案,自行审理更为适宜而决定提级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应当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请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在指定管辖的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一些不宜随案移交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进行销毁,包括一些淫秽物品,鸦片、危害国家的传单、秘密文件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如何选择公司注册地址 创办一个公司,要选择好一个有效的注册
      如何选择公司注册地址创办一个公司,要选择好一个有效的注册地址,那么什么是有效的公司注册地址呢,又该如何选择公司注册地址,避免出现无效地址而......


·一、遗嘱不给公证是否有效?
      一、遗嘱不给公证是否有效?遗嘱并不一定需要公证,只有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如果资料不符合规定的重新整理资料,如果是无故不办理的,......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赔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


·未成年犯罪的的范围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一、未成年犯罪的的范围年龄是怎么规定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


·遗产继承最晚多久过户?
      遗产继承最晚多久过户?一、遗产继承最晚多久过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的,过户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如果产生继承纠纷的......


·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关系,当然此时双方之间建立的也有可能是劳务关系,针对不同的关系,法律在解除上面作出的规定不同,其中......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有什么限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


·最新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最新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予经济赔偿。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


·发放加班工资要加绩效吗?
      发放加班工资要加绩效吗?加班工资是不加绩效的,基本工资和加班费里包括绩效不合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付出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


·刑法逃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在外汇管制方面向来严格,不允许个人私自携带外汇出入境,否则,情节严重的话,会触犯刑法,当事人要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


·监护人填爸爸还是妈妈?
      监护人填爸爸还是妈妈?监护人填爸爸或者妈妈都是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