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行政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很多人工作在国家企事业单位要害部门,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利,继而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这样的行为被称作行政侵权。行政侵权属于行政违法,会受到行政处罚。那么,行政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权主体。侵权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要明确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侵权赔偿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法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授权的行政主体(授权组织)。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个人。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它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中的一个构成要件。只要是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都届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它不仅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违法的事实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的实际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1)被侵权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2)人的健康受到损害,导致伤、残、病等;3)人的名誉、荣誉受到损害,导致精神痛苦等;4)人的生命权被非法剥夺,导致死亡。
  
  财产损害包括:1)被侵权人的一定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丧失;2)财产的外部变形或数量减少,导致其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3)财产的变质、破损,导致其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4)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润或其他收入等。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被侵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即被侵权人的权益损害确实是由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或者说,行政侵权行为是使被侵权人权益损害必然发生的条件。
  
  
  二、行政侵权如何解决
  
  
  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如果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侵权主体的范围
  
  
  行政侵权主体划分为以下四类: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侵权主体应当是机关意志在执行中侵权,如果机关意志正确,执行落实侵权则不构成机关侵权。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侵权应当是个人职务行为侵权,包括错误执行单位意志和实施与单位意志无关的违法职务行为。工作人员应作广义解释,以客观上是否执行公务为标准,不限于正式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授权组织是有行政主体资格,自然也具有行政侵权能力,如卫生防疫站。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受托组织或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其行使的受托权力为行政职权,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它的侵权视同委托行政机关侵权,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综上所述,行政侵权的主体一般有四类,工作单位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这些人往往有权利运用违法。行政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有四种,主要从侵权主体、违法事实、侵权主体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判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购房者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很多都是由开发商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购房者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很多都是由开发商或者是有关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定要将购......


·公司法破产清算期限是多久?
      一、公司法破产清算期限是多久?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1、债权......


·侵占罪的不作为概念是怎样的,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发展史可以看出,侵占罪自古以来就有,发展到今天,侵占罪是以以负有返还,但是以依旧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属于一种不作为罪名。不少......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并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爱土征......


·交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吗?
      交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吗?交付地点并不一定为合同履行地,具体情况如下: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


·哪些房产交易需进行公证
      在现实的房屋买卖交易中,房地产公证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因而很多购房者不知道房产交易公证,更不知道哪些房产交易需进行公证,结果给房屋的出......


·高速征地补偿租地的内容有哪些
      高速征地补偿租地的内容有哪些《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


·触犯网络诈骗能判多少
      触犯网络诈骗能判多少年?如今,不法分子利用虚构银行网站、发送购物链接,冒充好友聊天进行诈骗的情况非常普遍,网络诈骗给老百姓的财产安全构成了不......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是什么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要是符合国家规定的,那么正常的转让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是因为这样,为了避免您在对土地使......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一、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


·法院从开庭到判决要多少时间?
      法院从开庭到判决要多少时间?一、法院从开庭到判决要多少时间?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