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解释部分法律条文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第三十五条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二、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解读
(一)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第三十五条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解读:本条增加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比如因为一部分中止审理导致分案处理的情形。
(二)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解读:此条内容虽是最高法解释新增内容,但在刑诉法中已有规定,不赘述。
(三)第四十条 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解读:该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相应内容的细化。人民法院转达委托辩护人有了时间限制:3天内;转达的对象有:在押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注意,转达的两类对象之间的是“或者”的关系,而不是并列的关系。
备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四)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解读:1、如果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的转交时间(二十四小时内)不同于上条的转达时间(三日内)。容易混淆的地方是考试的重点。
2、此处不区分是否属于强制辩护的情形,只要在押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了,人民法院就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
(五)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解读:此处比《刑事诉讼法》第34条增加第二款,第一款第(三)项是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第二款是已经被判死刑。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有哪些?已经在文章中介绍清楚了,国家不断地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一方面是为了弥补相关法律的权限和不足,另一方面就是为了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规,使得法官可以会更好地审理案件,律师更好地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是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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