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2023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律中规定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也就是说此时侵犯的法益就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而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在被认定为了犯罪之后,自然就需要根据《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来追究责任,那我国对此罪是如何处罚的呢?我们提供2017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中可以知道,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而上文中我们也为您提供了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可以为你解答疑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对二次醉驾怎么处罚?
      一、对二次醉驾怎么处罚?不论饮酒驾驶、醉酒驾驶,一旦被查处,违法行为将伴随驾驶人终生;经学习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再次饮......


·如何终止事实婚姻?
      所谓的事实婚姻就是没有取得结婚证的而又形同夫妻一样的同居,现在社会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事实婚姻很多时候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如何终止事......


·钢构工程要交多少
      钢构工程要交多少税?又要交什么类型的税?钢构工程要交多少税又要交什么类型的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


·如何办理工程保险延期申请
      建筑工程行业作为一种高危行业存在,从业人员在建设过程中往往极易发生事故。事故一旦酿成将会造成巨大的人生伤害,财产伤害。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有哪些
      在故意杀人罪当中,造成的最严重的损害结果自然也就是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些时候虽然是故意伤害,但最终过夜出现了致人死亡的......


·一、交通事故死亡处理事故误工费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死亡处理事故误工费标准是什么?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


·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是怎样的一、限价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有:1、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


·什么是刑罚的种类
      刑罚也就是刑事处罚的简称,通常对于那些构成刑事犯罪的人,才需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而我国的刑罚是有具体种类的,那么什么是刑罚的种类呢?可能很多......


·劳动合同法年龄规定吗劳动合同法对年龄是有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年龄规定吗劳动合同法对年龄是有规定的。1、中国的法定工作年龄最低是16岁;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


·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是怎样的 现行标准是什么?
      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是怎样的现行标准是什么一、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是怎样的现行标准是什么(一)、基本工资: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