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权的放弃方式有哪些?
一、受遗赠权的放弃方式有哪些?
受遗赠人有两种情况丧失受遗赠权:
1、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或者放弃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附有义务的遗赠,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参考以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
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权如果在两个月之内没有被受遗赠人做出表示,就认为自动放弃了受遗赠权。从道德上来说,如果受遗赠人存在故意杀害、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和伪造篡改遗嘱行为,会丧失受遗赠权,和上一种情形的不同是这是被动丧失而不是主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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