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自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您都知道,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劳动合同一般存在着期限,合同期满就会进行续签,而有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有的时候不会续签合同,也还是会保持劳动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自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情形,就自动解除。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情形出现,则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2001 年11月26日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招用员工后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单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单位可以提出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用人单位既履行了自身的义务,个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避免今后发生无端的纷争。可见,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可以以个人意志随意终止的,而是在客观存在的条件下例如死亡、本身合同期满或者用人单位不存在等情况才可以自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任凭个人意志一意孤行,既不能得到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能还会伤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为了能够保障自己在用人单位的权益,一定是以正式合同签订为前提工作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五证是哪五证呢?
      五证是哪五证呢?一、五证是哪五证呢?1、《国有土地使用证》它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所谓的“小产......


·离婚可以得到财产赔偿吗?
      离婚可以得到财产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


·民法上的好意施惠的情况是什么?
      民法上的好意施惠的情况是什么一、民法上的好意施惠的情况是什么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如何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企业投资人要求为一个自然人,该企业的所有资产都为这个投资人所有,这个自然人名下的所有财产要对该企......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


·一、买房收据有法律效力吗?
      一、买房收据有法律效力吗?购房收据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买方向卖方付款的证明。付款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开具发票。之后如果发生一些事情发生的话,完全......


·建筑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
      建筑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相信您对于建筑工程质保金这个概念一定很陌生,很多人将质保金与保修期的概念相混淆。其实,二者是有很大的差别的。质保金按......


·潼南征地补偿由什么构成?
      潼南征地补偿由什么构成?潼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


·深圳社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深圳作为我国发展中的世界之窗,其发展一直受到国家的重视,各种政策与规定都更新得十分快。其中深圳社会抚养费标准与深圳居民更是密切相关,基本是每......


·二手房个税谁承担?二手房税费如何计算? 二手房交易是房产交
      二手房个税谁承担?二手房税费如何计算?二手房交易是房产交易市场常见的交易种类,很多人也因为二手房相对新房价格低廉将其作为购房首选。但我国为了......


·夫妻婚前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