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事诉讼法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生活当中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紧急避险的相关权利。如果因为紧急避险而给他人造成了一些损失的话,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紧急避险只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成立,如果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不适用哪些人群?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也就是说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烧伤而拒不参加救火;医生不能因怕传染,而把拒绝给传染病人治疗说成是紧急避险;负有职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由于他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有同特种危险作斗争的法律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如果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人,遇到危险时,不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见死不救,临阵脱逃,不履行职业义务,从而牺牲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知识要点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1、正在发生现实危险
  
  (1)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
  
  (2)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3)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
  
  2、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1)不得已:对于正在发生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出危险,只能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2)损害另一法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3、避险意图
  
  【特别提示】: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 捕而侵入他人住宅,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司法考试观点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目前正发生了一些比较危险的情况,采取的行为是为了躲避这些危险行为而必须的,还有就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针对一些特殊人员,不适用于紧急避险,比如人民警察,医生护士等这些,都是在危险情况下始终奋斗在第一线的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骗取工伤保险是什么罪?
      骗取工伤保险是什么罪?一)《关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租赁房屋拆迁补偿怎么规定的
      租赁房屋拆迁补偿怎么规定的现在很多有两套或者是多套房屋的人都会选择将多余的房屋进行出租处理,如果这些房屋被拆迁的话和一般的房屋拆迁还是有一定......


·机动车牌照悬挂规定是怎样的?
      机动车牌照悬挂规定是怎样的?相信您都知道,每一辆机动车都有自己的车牌号,并且每个车牌号都是独一无二的。如果想要找一辆机动车,通过车牌号就可以......


·根据合同诈骗罪管辖司法解释无管辖权不能受理诈骗案?
      根据合同诈骗罪管辖司法解释无管辖权不能受理诈骗案?根据合同诈骗罪管辖司法解释无管辖权不能受理诈骗案,触犯合同诈骗罪,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属于刑事......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


·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在法律上有哪些具体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又有哪些法律问题?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


·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呢?
      在我国劳动者整体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的时候,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长时间内都处于比较低的位置。而究其原因,事实劳动关系则是其中重......


·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可以双份赔偿吗?
      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可以双份赔偿吗?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规定是什么?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规定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


·金融办网络借贷的登记备案怎么处理?
      金融办网络借贷的登记备案怎么处理?如今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很多事情在网络上便能快速得到解决,这便很快使得网络借贷这一行得到兴起,通过一个网络......


·诉讼费用包括哪些,谁来承担诉讼费
      诉讼费用包括哪些,谁来承担诉讼费当事人就遇到的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此时需要预交一定的诉讼费,那么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包括哪些呢?而最后又是由谁来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