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我国法律规定骗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法律规定骗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罪是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
  
  (1) 对欺骗手段的认定;
  
  (2) 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同时,要注意查找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
  
  2、骗取贷款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 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 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 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 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l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简而言之,骗贷罪的量刑标准比较明确,主要为骗贷100万以上等几种。但是该罪一旦被认定,就需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确定量刑事宜。所以,在日常贷款中,我们需要使用真实信息,避免发生风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签了租房合同不想租了怎么办
      签了租房合同不想租了怎么办1、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租赁期限,同时没有对提前退租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的话,承租人提前退租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托管人的职责都有哪些?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托管人的职责都有哪些?1、第九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


·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规定是怎样的
      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规定是怎样的一、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规定是怎样的1.《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合同到期怀孕工厂搬迁可以要求赔偿吗?
      合同到期怀孕工厂搬迁可以要求赔偿吗?肯定是需要赔偿的,因为公司将要搬迁,必然导致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地点发生了变更。如果您不愿意去那边工作,则公司......


·分公司能否代替总公司签订合同?
      分公司能否代替总公司签订合同?不能,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


·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应该如何进行?
      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应该如何进行?在当今这个社会,很多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困难,毕竟社会上的竞争十分的强烈,同样的集体企业也会存在着一些......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市××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被申请人:B,男,××律师事务所请求事项及理由:申请人......


·污点证人会有犯罪记录吗
      污点证人会有犯罪记录吗一、污点证人会有犯罪记录吗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


·什么情况下的房产是不能转让的
      什么情况下的房产是不能转让的一、什么情况下的房产是不能转让的房地产的转让必须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而房地产的受让人......


·寻衅滋事罪判处刑期有多久
      寻衅滋事罪判处刑期有多久一、寻衅滋事罪判处刑期有多久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


·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哪些
      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根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