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对于杀人、强奸这样的恶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查明犯罪事实,落实证据后,通常会对其处以死刑。在我国的死刑制度中,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这两种。法院一审做出死刑判决后,被告不服的,可以发起上诉。经过最高法核准后,死刑予以执行。那么,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死刑立即执行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死刑执行的场所是哪里?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法院接到最高法死刑核准命令后,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应该是七日内。在执行之前,罪犯有权利会见家属,执行死刑可以选择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地点应该在是远离市区,偏僻的地方。如果罪犯处于怀孕阶段,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完毕之后,需要及时的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然后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是多少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是多少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人数2人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股权投资准备有哪些些需要准备的
      股权投资准备有哪些些需要准备的一、股权核算股权投资准备是投资企业在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二级科目,同时,相对应的,它还是资本公积的二级......


·开发商违约,业主如何维权?
      开发商违约,业主如何维权?开发商违约,业主如何维权?如开发商缺证、延期交楼、房屋品质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不合理收费、交楼后发生的质量问题......


·如何选择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那在协商好了离婚事项之后就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若是选择诉讼方式离婚,就要先确定好管辖法院......


·有扣分的违章怎么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会购置自己的车辆,那么驾驶员也会在考取驾照时通过系统的培训和考试,如果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了违反交通法的行......


·出版合同的有效期30年是否合法?
      出版合同的有效期30年是否合法?一、出版合同的有效期30年是否合法?出版合同的有效期30年是合法的,出版合同一般3年的有效期,合同有效期一般也就......


·怎样写离婚协议书才有效?
      怎样写离婚协议书才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有效的内容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成功之后,会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为了更方便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公司法定......


·一、是否遗嘱房产不能赠予单方?
      一、是否遗嘱房产不能赠予单方?遗嘱房产是可以赠予单方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指定任何一人来继承他的遗产,......


·不认定为工伤的行为有哪些
      不认定为工伤的行为有哪些?(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