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之间存在什么区别?

职务侵占罪一般都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来进行牟利的行为,但是很多时候您都会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混为一谈,以至于无法分清二者的关系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我们整理了关于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如何区分开的资料,一起看一下吧。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之间存在什么区别?1、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3、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三、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期是多久?1、如果是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话,那么追诉期为5年。2、如果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话,那么追诉期为10年。而职务侵占罪则是由公司或者是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司的财务进行非法的占有,并且数额是非常的大的,这就是二者之间的区别。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写......


·如何查询虚假出资?相关内容有哪些
      如何查询虚假出资?相关内容有哪些虚假出资的基本表现就是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实际上并未出资,也未使用出资的款项进行经营而取得公司股权......


·审查起诉故意伤害罪多久上法庭?
      审查起诉故意伤害罪多久上法庭?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对于故意伤害造成重伤以上的案件应当公诉。公安......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规定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规定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规定是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债务的承担来进行一个分割,或者是按照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当中明确的......


·投资债券基金和自己买债券有什么区别 债券基金有什么优势
      投资债券基金和自己买债券有什么区别债券基金有什么优势一、投资债券基金和自己买债券有什么区别债券基金有什么优势1、?更广泛的债券市场参与性。......


·一、拆迁回迁房有购房发票吗?
      一、拆迁回迁房有购房发票吗?回迁房是没有有购房发票的,但是应当有合同和协议。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


·遗嘱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遗嘱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所谓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无效遗嘱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


·可以与法定继承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可以与法定继承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民法......


·一、什么情况下辞职可以随时就走?
      一、什么情况下辞职可以随时就走?(一)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食品安全法中的三种特殊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的三种特殊民事责任一、食品安全法中的三种特殊民事责任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


·房产遗嘱继承过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房产遗嘱继承过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房产遗嘱继承过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