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哪些行为构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

一般人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其实也就是指挪用公款罪,由于法律中规定此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因此才有人称之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对于行为人挪用较大数额的公款后拒不交还的行为,法律是会从重处罚。那么现实中,一般哪些行为会构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行为构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
  
  (二)、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但此时都要求达到了一定的数额要求之后,那么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否则只能算作一般违纪行为作出处理,自然就不会受到刑事方面的处罚。而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情况下,如果满足其他条件的话,那此时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打架斗殴派出所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如果殴打他人或以这是对于他人的一些身体造成了伤害的话,那么公安机关会派出工作人员来进行一定的处理。当然,构成犯罪也会按犯罪处理。这种情况下都......


·谎称被侵害是假想防卫吗?
      谎称被侵害是假想防卫吗?当事人谎称自己被侵害,其实并没有发生这样情况,只是当事人自己想象的,基于此采取的自卫行为应该是假想防卫,要承担一定法律......


·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不认定怎么办?
      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不认定怎么办?一、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不认定怎么办?工伤不认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相关规定依法......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比例是多少
      一般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处理的问题主要是这三方面的,包括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其中也仅仅是对未成年子女才会涉及到抚养的问题,而此......


·最新专利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专利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一、最新专利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


·夫妻共同债务怎样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怎样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怎么定
      在借条或者是欠条中一般会约定还款期限,但有时候可能根本就没有写借条或者是在借条中根本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问题,那么到底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怎......


·离婚协议探视权怎么写?
      在现实生活中,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和未来,是家庭的重要一员,在夫妻感情散尽,婚姻关系破裂时,证明着男女双方已无夫妻权利与义务关系。但孩子始终是父......


·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随义务是指什么?
      一、民法典上的保密附随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


·疫情期间信用卡怎么办?
      疫情期间信用卡怎么办可以向银行咨询了解是否可以延期支付,如果符合条件的则银行会批准延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还款,避免造成征信问题。对于新型......


·肇事逃逸对方没报警保险公司理赔吗?
      一、肇事逃逸对方没报警保险公司理赔吗?1、首先,在能够找寻到逃跑的肇事车辆情况下,责任是由逃逸一方承担,即对方承担全责,因此您这边产生的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