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集资诈骗案中集资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在生活中人们对于诈骗罪已经很熟悉了,您都知道诈骗罪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但对于集资诈骗罪很多人就不清楚了,那么集资诈骗案中的集资诈骗罪的概念是怎么样的呢?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收集整理了关于集资诈骗罪相关资料,下面您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集资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二、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三、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综上所诉,集资诈骗案中的集资诈骗罪其实就是非法集资的一种,也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特征有三点。对于集资诈骗罪其构成犯罪是有集资金额条件的,当非法集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时才构成罪名的。集资诈骗罪犯罪者根据犯罪情节程度进行不同处罚,在集资诈骗案中若是单位犯罪,则是对直接负责人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珠三角上有一个寸土寸金的城市,那就是深圳,从改革开放以来深
      在珠三角上有一个寸土寸金的城市,那就是深圳,从改革开放以来深圳一直是一个GDP全国领先的城市,仅次于上海和首都北京。深圳的平均工资也一直碾压全国......


·员工旷工怎么扣工资
      员工旷工怎么扣工资1、旷工不得克扣员工工资,旷工只能按事假扣工资,也就是说旷工当天没有工资,不能旷一天罚三天什么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2、旷工......


·办身份证多久时间才能拿到
      办身份证正常情况下60天内拿到,交通不便的地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身份证,现在需要采集公民个人指纹信息,必须本人去,慢......


·上诉答辩状时间有何规定
      上诉答辩状时间有何规定在法律公文中有一种文书,叫答辩状,使用得非常多,答辩是当事人一种合法权利,答辩状也是让法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做出正确......


·工伤死亡赔偿范围有哪些
      如果工作人员因工伤死亡,工作单位要赔偿给职工亲属一部分经济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工伤死亡赔偿范围以及工伤......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需要盖公章吗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需要盖公章吗在打官司的时候,由于许多人没有请律师,有自己出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官司打到一半的时候又发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不......


·酒后私闯民宅寻衅滋事怎么处罚?
      一、酒后私闯民宅寻衅滋事怎么处罚?酒后私闯民宅寻衅滋事处以管制刑与拘役刑。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如何对前车急刹追尾责任认定
      如果前后两车的跟车距离过近的话,则一旦前车有什么情况,采取了紧急刹车,后车就有可能出现避让不及从而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这个时候,自然也就要按......


·刑事案件适用缓刑
      一、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包括本数)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对于累犯,不适......


·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制裁的区别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制裁的区别有哪些?一、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制裁的区别有哪些?1.主体不同: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


·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吗?在我们工作中有一些人被企业董事会授权为法定代表人,承担一些责任并对公司负责,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权利和义务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