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关于适用公司法四十条股东会会议规定有哪些

关于适用公司法四十条股东会会议规定有哪些?
  
  股东大会是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各种事项的最高管理层,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来决定。股东大会分为几种,不同的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不同,时间也不同。关于适用公司法四十条开展股东会会议应该注意什么?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办法进行了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原文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的种类和召开办法的规定。
  
  股东会会议共有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二是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指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股东会会议做出具体规定,比如是一年一次、一年两次,大致是每年的什么时间。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一种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会议。提议的程序有三种:第一种是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第二种是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第三种是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般应当由监事会做出决议。临时会议应在确有必要时召开。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少于法定人数,或公司董事、监事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更换等情况,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除首次股东会外,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应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但是许多有限公司对于股东会召开的注意事项不甚了解,现我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流程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类型及召开时间:
  
  1、首次股东会:《公司法》第38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定期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公司法》第39条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临时股东会:《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股东会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股东?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何人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40条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6、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来讲,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东如何出席参加股东会?
  
  自然人股东可以本人亲自出席参加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参加股东会会议,本人参加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六)股东会会议股东表决权按什么行使?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股东会会议决议如何表决通过?
  
  1、特别决议案股东会会议作出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
  
  (4)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5)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普通决议案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八)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内容及保存?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 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记录一般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关于适用公司法四十条股东大会的规定表示股东会议一般有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定时召开; 临时会议,需要满足条件才能召开。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召开,没有董事会的公司另行规定主持。召开此类重要会议,必须通知与会人员并且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 。关于公司法有疑问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车险保险包含哪些项目2023
      车险保险包含哪些项目车险主要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具体如下:1、交强险: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主要针对事故中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进行保障、赔付......


·离婚男方给的礼金可以取回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


·涉嫌构成犯罪被刑事拘留罚款吗
      涉嫌构成犯罪被刑事拘留罚款吗?被刑事拘留并不需要缴纳罚款,刑事拘留是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


·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1、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经过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


·在家自己写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家自己写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在家自己写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且有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就有效。......


·婚姻的结束
      婚姻的结束,除了两个人的分开生活,还牵扯夫妻的共同财产和抚养权的划分,对于很多准备离婚的夫妻来说,这两样是争论不断的,特别是在现在的物质社会......


·婚前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婚前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有效的婚前协议书,应该至少符合以下条件:(1)书面。婚前协议书一定要是书面的,才具法律效力。书面的婚前协议书,能够作为......


·在我国,二审认罪能减刑吗?
      犯罪嫌疑人触犯法律之后,法院会对其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开庭对其案件进行审理,但是审理案件并不是“一锤定音”,而是要经过几次审理,有很多犯罪......


·签署房地产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签署房地产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现在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房建设完毕后,并不是自己销售,而是交给代理公司。这种是比较新颖的商品房销售模式,为......


·车辆发生事故后理赔的流程是什么?
      车辆发生事故后理赔的流程是什么车辆发生事故后理赔的流程:1、报案。当自己的车辆出现意外情况或是交通事故的时候,在第一时间报案,如果错过了......


·最新工伤鉴定标准的情形
      工伤鉴定标准对工伤等级进行鉴定的标准,是由政府部门确定的鉴定工伤的标准。对于工伤的伤残等级,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有十个等级,每一个等级又可以分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