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 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 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 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里面明确了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非法集资形式、特点及对应的罪名等。按照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对应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人们遭遇非法集资,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强奸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强奸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强奸罪最新判刑标准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
·一、重婚罪法律适用规定是怎样的?
一、重婚罪法律适用规定是怎样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放弃小孩的探视权吗
探视权通常是与抚养权一起出现的,在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后,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拥有孩子的探视权。探视权如何行使需要双方协议规定,根......
·如何成立司法鉴定机构
在平时如果受到了人身伤害或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就会想到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会成为一种证据,可以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您可能会想知道如......
·肇庆律师信用卡诈骗怎么量刑?
现在网络技术非常发达,信用卡交易也不是非常安全的一个交易方式,所以就有很多信用卡诈骗,或者透支信用卡,这些行为都会被认为是信用卡诈骗,下面就......
·医患保密的意义是什么?
医患保密的意义是什么1、有利于完善相关立法,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所提到的相关规定,并且与国外发达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相比,我国法律中......
·欠钱不还还赖账怎么办?
欠钱不还还赖账怎么办?1、有人欠钱不还,可以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让对方还钱,如果解决不了,应该采取起诉的方法解决,利用法律手段解决欠债人不还款的问......
·最新离职申请书格式
不管你是在一般的私营公司,还是在大型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如果你打算离职,那么你都是需要先提前写一份离职申请书的。但很多朋友不会写离职申请,今......
·行政处罚无主物的处理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无主物的处理规定是怎样的?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在公共场所丢失物品的情形出现。有的场所有设置失物招领,我们可以将自己丢失的物品找回......
·加班小时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加班小时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加班小时工资计算方法主要是:月工资除以21.75再除以8。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