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金融业如何风险排查?
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办公室主任杨玉柱表示:“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虽然前两年,案件集中爆发、急剧攀升势头有所遏制,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接下来将全力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序开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会议指出,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大量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此类案件占非法集资新增案件总数的30%以上。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整体风险水平逐步下降,但经过前期野蛮增长存量风险累积较大,非法自融、设立资金池、非法挪用资金等违规经营问题突出,且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P2P网络借贷领域风险化解尚需时日。
此外,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创新”“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 传销 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很强,防范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针对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和特点,2017年,联席会议将实现“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真空,着重强化对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的管理,推动加快出台金融类广告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任何融资类广告,力争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土壤。
会议表示,将于2017年5月至7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对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重点领域等,开展一次全面风险排查,有效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
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业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一些收费监管方式仍待研究完善。例如部分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高额押金或会费,是以提供养老服务承诺为前提,属于商业赊销性质,与非法集资虽有明显区别,不宜将此类业务活动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但也有较大隐患,如何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仍需研究完善。同时,他表示,各部门监管合力还有待形成。由于一些养老投资或收费行为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协调监管难度大。特别是一些养老服务并不开展以集中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不属于民政部门行政许可范围,也不在民政部门登记,其涉嫌非法集资等行为很难发现和监管。
会议表示,人民银行下一步将积极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继续依托反洗钱系统做好非法集资监测工作;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此外,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副局长刘云峰表示,将完善风险防范及处置机制,加强专项排查、防控行业风险。包括,一是开展股权众筹风险排查;二是开展私募基金风险排查;三是开展场外配资风险排查。
近年来,保监会不断加大监管整治力度,2017年一季度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同比实现双降。
保监会稽查局副局长宋旭红指出,从近年保险领域非法集资发案情况看,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风险重心下移。尽管案件总量下降,但在涉案结构上,一般员工涉案数量占比上升,个别基层机构案件高发。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机构在乡镇、农村地区服务力量薄弱的便利,假借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
二是风险交叉传递。虽然近年来保险从业人员假借保险单证、印章犯罪的主导型案件有所减少,但随着保险代理人队伍的快速增长,一些别有用心的社会人员掺杂其中,防范难度有所加大,部分地区保险业务员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或参与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参与型案件有所抬头。一些外部投融资机构利用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对外虚假宣传、夸大保险责任,保险机构被利用牵涉非法集资的风险加大。总的来看,社会非法集资风险向保险业渗透传递的风险隐患突出。
三是作案手法翻新。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从事非法集资。如违背相互保险宗旨,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投资人,涉嫌误导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对此,保监会下一步一是将组织全行业启动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着眼强化针对性宣传,进一步提升宣传效果。
二是按照三年检查规划,指导12个地区保监局,针对案件高发的重点机构、重点业务领域和重点人群,深入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检查,实现全国范围内检查全覆盖。
三是指导保险机构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及时化解存量风险,逐步减少增量风险,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力争做到对非法集资风险早发现、早识别、早处置。
二、非法集资处罚标准
·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体现在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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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非法集资是一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该严厉的打击惩罚该行为人,防止第二次实施同样的行为。作为普通的公民,也应该时刻警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让别有用心之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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