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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的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的是什么
  
  实际上我国公民自出生开始就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不一样的。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新民法总则第133条当中也有所提及。实际上,民事行为能力是决定该公民是否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新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的是什么?
  
  一、新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的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 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二、民法总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第二十条【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新民法总则第133条当中规定的就是针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按照民法总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话,应该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或者精神病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八周岁以上属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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