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婚姻法关于子女的抚养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关于子女的抚养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生活当中的有些夫妻在离婚以后,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甚至会大打出手,其实这样做都是非常不可取的。如果真的想要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话,是可以正常的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的。因为婚姻法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无论如何,您一定要依法争取。
  
  婚姻法关于子女的抚养是怎么规定的?
  
  一、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具体相关原则规定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由上文当中,我们可以得知婚姻法关于子女的抚养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婚姻关系破裂以后,并不影响双方对孩子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至于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决问题,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的,相信法院和家长都是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合适的成长环境,所以双方的收入状况,孩子的年龄,以及孩子本人的意愿等,都会影响到抚养权的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吗?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规则。此条规定指的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证明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


·拒执罪自诉范本是怎么样的?
      拒执罪自诉范本是怎么样的?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


·最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


·敲诈勒索罪有单位是犯罪主体的情形吗?
      敲诈勒索罪有单位是犯罪主体的情形吗?1、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不可以是单位,其不属于单位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


·澜沧县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哪些?
      澜沧县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哪些?一、政府信息公开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


·醉酒驾驶法院罚金标准是多少
      醉酒驾驶法院罚金标准是多少?醉酒驾驶的罚金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有法官根据犯罪情节确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


·土地被征地补偿款多久打款?
      在当代社会,一旦土地被征收的话,那么其中就会涉及到一个款项的发放问题,所以大家都比较着急,什么时候能够具体的将所有的现金都打到自己的卡上,一......


·我国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的流程是什么
      股权投资公司设立的流程是什么1、公司名称(工商局核名,现在大多都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上核名)2、注册资金多少,股东股份占比多少(投资人(股东)可以以贷币......


·我们知道,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有些是因为过失,但是有些确实
      我们知道,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有些是因为过失,但是有些确实故意的,就比如行为人在驾驶之前喝了酒,我们知道,酒里面是有酒精的,喝了酒的人,头......


·何时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何时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在规定企业可以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