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诉法搜查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的基本权利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中其中有包括隐私权,但是在生活中我们有可能会遇到一些被搜身的情况也就是搜查,对于搜查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的规定,那刑诉法搜查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刑诉法搜查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五节 搜 查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侦查活动。
  
  一、搜查的法律基础:任何单位、个人有义务按照公检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二、搜查的目的和任务:
  
  1、发现、收集犯罪证据;
  
  2、查获犯罪嫌疑人。
  
  三、搜查的构成要件:
  
  1、搜查主体:侦查人员。
  
  A.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不含医师]进行。
  
  2、搜查对象:
  
  (1)两类人:
  
  A.犯罪嫌疑人【没有限制】;
  
  B.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其他人。
  
  (2)四个地方:
  
  A.身体;
  
  B.住处;
  
  C.物品;
  
  D.其他有关地方[其他场所]。
  
  四、搜查的程序规则:
  
  1有证搜查: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时进行搜查或者单独进行搜查。
  
  A.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B.应当责令其在搜查证上签字、捺手印;拒绝时应当注明。
  
  2、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根据居留证、逮捕证]也可以搜查;非紧急情况,仍应当出示搜查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须有见证人在场【不能秘密搜查】。 搜查时应当有以下人员在场:
  
  A.被搜查人【除在逃外应在场】;
  
  B.被搜查人家属【除在逃外应在场】;
  
  C.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4、搜查笔录的签章人:
  
  A.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见证人;
  
  B.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逃、拒绝签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在应城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并不是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去搜查,只有相关单位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搜查,并且在搜查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尊重个人的权利,例如对于妇女身体搜查时,下游女工作人员来进行搜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拖欠货款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
      拖欠货款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拖欠货款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拖欠货款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起算时间上的确定,其二是计算标准上的确定。......


·结婚一年多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结婚一年多离婚财产怎样分割?双方离婚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该归属于所有人,不能分割。诉讼离婚,双方就分......


·1、你应该在15日内
      1、你应该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2、你参加学习......


·犯罪中止发生阶段有哪些情况
      犯罪中止发生阶段有哪些情况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


·公司欠款应该写欠条还是借条?
      公司欠款应该写欠条还是借条?如果是单纯的借贷关系,肯定是写借条好,就是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


·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
      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


·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怎么办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其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的。但由于实际的情况不同,此后企业作出的处理也就不一样。那么终止劳动合同......


·未买交强险应该怎么赔偿多少?
      买车的时候就会被卖车方以及登记车辆信息的有关部门告知必须缴纳车辆的交强险,但是也总有人认为自己的车技是不需要用交强险来保障的就没有按照规定购......


·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最少几年
      注册商标续展最少几年商标有效期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的注册使用的期限也从届满之日是加算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


·淮南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淮南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淮南市为了发展经济兴建了不少工程,同时,在兴建过程中,拆迁补偿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对被拆迁者来说,了解......


·监视居住到法院开庭还会收监吗
      监视居住到法院开庭还会收监吗一、监视居住到法院开庭还会收监吗监视居住到法院开庭是否还会收监,关健还要看法院在判决中是否适用缓刑。如果对被......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