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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领养孩子需要做好各方面充足的准备,而且一旦领养关系发生以后,父母和孩子之间就正式形成了抚养和被抚养的法定关系。目前根据我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统计,有一些外国人员实际上在华领养孩子的现像如今也是非常普遍的。不过国家对于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也是有所要求的。
  
  一、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 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民法典规的证明;
  
  8、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三、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并且已经年满30周岁,而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等。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话,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比如说收养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职业和经济收入,健康证明等这些有效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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