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我国工伤如保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的情况如果比较严重的话,肯定会影响劳动者正常的工作能力的。而且劳动者在医院治疗,以及日后工伤认定或者工伤鉴定期间都要耽误较多的时间。大多数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以后,实际上用人单位和员工肯定在日后还是要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是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操作。那么,在我国工伤如保解除劳动关系?
  
  在我国工伤如保解除劳动关系?
  1、在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公司是不能跟伤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伤者可以主动申请离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在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生活负责,而不是以终止劳动关系了事。2、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公司能否跟伤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合同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得根据你的伤残等级,以及所属的统筹地区确定。法律依据: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首先在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得因为工伤为理由就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次就是在工伤鉴定已经进行完毕后,用人单位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的工伤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法律上认定扒窃标准是什么?
      法律上认定扒窃标准是什么?一、法律认定扒窃标准是什么?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


·店面转让协议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店面转让协议违约金最高是多少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合......


·反诉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如何书写?
      反诉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如何书写?一、反诉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如何书写?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


·第一次酒驾怎么处理
      第一次酒驾怎么处理一、第一次酒驾怎么处理1、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对于起诉的一方来讲,此时需要首先承担一个举证责任,否则的话最后的判决结果就有可能对其不利。那从实际出发,到底交通事......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所有的民事纠纷,包括刑事案件,在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都是有构成要件的。只有确实构成了该项罪名,那么法院才能够按......


·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因为征地补偿而引发的纠纷当中有一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主要是发生在农村的比较多一些,那就是外嫁女在争取政府的安置补助费的时候,一般嫁出去的女子......


·一、关于年底双薪制是什么意思?
      一、关于年底双薪制是什么意思?“双薪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的形式。双薪制是一种......


·立有数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1、如果多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综合计时工资制加班该怎么计算?
      综合计时工资制加班该怎么计算?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2、综合计算工时工......


·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七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以及计算清算所得时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