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食品药品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食品药品犯罪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物质,或某种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食品药品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搜集了有关的法律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让我们共同看一看:
  
  新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药品刑事犯罪的标准是指生产制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人身体造成危害的食品药品。根据情节的程度,来判定是否追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将吊销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再也不能担任食品药品的管理人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在诉讼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争议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就是财产保全......


·夫妻私下手写房产协议有效吗
      夫妻私下手写房产协议有效吗一、夫妻私下手写房产协议有效吗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夫妻喜欢通过私自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财产的归属,那么这种手写的协......


·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归谁?
      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归谁?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法律规定如下: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下列部分属于......


·侵占罪的不作为概念是怎样的,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发展史可以看出,侵占罪自古以来就有,发展到今天,侵占罪是以以负有返还,但是以依旧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属于一种不作为罪名。不少......


·保险合同到期后应该怎么办?
      保险合同到期后应该怎么办?(1)终止合同。(2)拿保险单发票以及相关的证件去办理续期的手续。《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


·工伤赔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工伤赔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这是因为一方工伤的补......


·女职工哺乳期顺延原劳动合同
      女职工哺乳期顺延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吗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


·起诉离婚一定要律师吗?
      婚姻走到尽头时,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可能就会需要通过起诉离婚。对于许多民事诉讼案件来说,律师的介入会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合法权......


·行为人吸毒驾车应该怎么处罚
      行为人吸毒驾车应该怎么处罚一、行为人吸毒驾车应该怎么处罚(一)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自诉案件需要缴纳诉讼费吗
      自诉案件需要缴纳诉讼费吗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